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
西方审计内容除一般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外,正向着重于经济和效率审计、项目效果审计发展,也称为绩效审计。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财政、金融与保险、公共投资、政府行政部门、公营企业及公债等进行审计。具体内容主要是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事业审计、企业审计。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对财政决算情况作出客观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政府审计一般应当遵循政策法规性、客观公正性、效益性、独立性原则。
相对于中国政府审计而言,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的历史比较悠久,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第一部审计法。同年, 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成立。审计署成立伊始,审计法就确立了审计长的独立地位。审计署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但其负有向议会报告的责任。审计署依据审计法对澳大利亚政府部门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财务合规性、合法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财务合规、合法性审计是通过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其它实体的财务报表的审查、行政指令遵守情况的审查、法规和行政管理适当性的审查、内部审计功能发挥情况的审查和其它重要情况的检查,做出对这些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评价,属于验证性质的审计。绩效审计是对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在使用财务、人力和其它资源时,管理和经营绩效以及这些单位的信息系统和绩效衡量与监督制度的审计。被审计单位对已经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改正措施也在绩效审计的范围之内。
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和两个地区都设有独立的审计机关,均称为审计署,并任有审计长。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与各州审计署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国家审计署在个别州和地区设有派出机构,负责对国家驻各州和地区行政机关或其它实体进行审计监督。澳大利亚审计署内部机构设置一般由五个部门组成,即,财务审计部门、绩效审计部门、计算机审计部门、指导金融体系机构的部门和综合部门。其中财务审计部门人员约占总人数的70%,其工作量约占80%以上。
澳大利亚政府审计在审计内容上主要对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
第一,管理审计。其审计重点为:由哪一级政府管理更为妥当;有哪些运作政府运行得最好。
第二,财务审计。其审计重点为:人口变动大,金融政策影响如何;一些现行的政府金融政策带来的结果怎样;政府在基础建设(包括交通、通讯、水利等方面)的投资是否充分;政府金融现状如何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相关的答疑。
第三,合规审计。其审计重点为:对于诸如政府财政政策方面的报告是否应有改进等问题进行有效的回复。
政府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除包括审计的数量、目标、审计内容外,还包括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经费预算来源于每个具体项目成本费用的总和。每个具体项目的成本费用又是根据项目要达到预期的目标所需的工作量计算所得的。政府年度审计计划要向议会报告。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中国与澳大利亚在政府审计方面的差异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表述:
一、在政府财务报告准则方面的差异
目前我国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可以简要表述为:“为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而编制的以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综合报告”。该综合报告是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和社会决策的依据,也是政府解除财务受托责任的有效凭证。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指独立承担受托责任的主体,按照受托责任范围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一般地,立法预算限定用途和目的的每一个基金都是独立承担受托责任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主体,它应当根据法律或设立基金的限定,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任何一个政府单位都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定设立各种基金,分别编制财务报告,同时政府单位也是一个独立承担受托责任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主体,应根据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将各种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合并成政府单位主体的财务报告。基金主体和政府单位主体,都是各级政府的组成单位,他们承担有限的受托责任,最终要将政府单位的财务报告进一步汇总、合并为政府主体的财务报告。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就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我国迄今还没有一份能够集中、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政府财务报告。现行财务报告只能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它只是政府会计的一个侧面,而不能充分反映整个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一些资产产权股权、债权、债务的情况没有核算或者核算得比较粗略,即使是收支情况也未能与预算项目协调配合,难以充分反映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澳大利亚政府从2005年以来就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而中国依然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但已于2006年起逐步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趋同。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99 年开始使用政府合并财务报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31 号——政府财务报(AAS 31)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编收稿制应计制基础的政府合并财务报告。但是,不需要编制合并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财务报表。合并报告的主体是每一层级的政府,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包括一般政府部门以外的实体)。联邦高校没有被纳入合并财务报告,但是其净资产被确认为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一项投资。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告包括200 多个实体,从2006 年起按照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s)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准则(AIFRS) 的要求编制,由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ANAO)审计。合并报表的编制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合并一般政府部门,然后合并非财务公司和财务公司。最近,澳大利亚采取了重要的措施来协调宏观经济和微观会计。2008 年7 月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 1049)规定通用会计原则(GAAP) 和政府财政统计(GFS)的差异应该按照政府合并财务报告和一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要求来处理。在某些情况下,AASB 1049 必须采用GAAP 原则。
在其他情况下,除了GAAP 信息外,AASB 1049 还要求或允许编制政府财政统计信息,协调两个框架并解释两者的差异。AASB 1049 认为一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一个政府仅仅合并一般政府部门内部的实体)和政府合并财务报告两者存在差异。AASB 1049 也要求披露额外的信息,例如,协调关键财政统计和预算信息(包括原始预算信息和解释原始预算与实际数字之间的差异)。政府合并财务报告和一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都包括资产负债表、确认所有收支的运营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告和附注。
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不少差异,如存货准则对采购成本的计量、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企业合并的差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投资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或有事项准则等。其中,主内容为以下几点:
1、存货准则比较。存货作为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通常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较大,因此,存货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真实性。由于存货成本与销售成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存货核算正确与否必然影响到利润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存货的核算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一,在准则涉及范围中:我国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的两项排除,国际会计准则在改进后的准则中明确区分完全排除在准则范围之外的存货和仍然在准则之内、但不使用准则计量要求的存货。对于存货确认要求,我国新准则与原准则一致,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要求。第二,对于存货初始计量中的采购成本,我国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单独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改进后的准则不再允许主体将汇兑差额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第三,对于加工成本,我国新准则取消了员准则中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的列示;国际会计准则中未使用制造费用一词,但区分固定和变动的间接生产费用并分别予以分配。第四,对于存货成本的结转,我国新准则增加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IASB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强调一致地运用成本计算方法。我国新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不再单独列示移动平均法。
2、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的差异。在我国新准则体系中, 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新会计准则一大特点。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 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我国原会计准则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 但修订后的新准则, 向国际财务报告靠拢, 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 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上基本趋同, 但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要小, 应用更加谨慎。
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采用的主要原则是: 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特定资产和交易采用公允价值。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 仍然要采用历史成本模式。例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在取得时, 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而对后续支出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要求企业应于会计期末以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时, 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就是说,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优选模式是成本模式, 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首选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在生物资产准则中, 我国新会计准则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生物资产的计量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并将每期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且规定, 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应继续使用直至处置该生物资产。
3、企业合并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3 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准则中,合并的范围只规定了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企业合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在核算方法上只允许采用购买法, 其前提是合并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合并价格按市场价格进行。而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合并在实务中既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又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且大多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两种类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新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采用购买法。同时,对母公司或集团一个子公司从另一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4、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差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在西方国家,跨国集团公司常常运用关联交易在高税区和低税区之间转移收入和费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国营企业中,除了用来避税外,关联交易还被用作在母子公司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因此,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进行比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关联方发生了交易的情况下,我国准则要求披露交易的定价政策,强调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但是对定价政策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关联交易中确定价格的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利润法等。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只按产品成本计价或采取不计价的方法。
对相同性质项目的列示: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相同性质的项目,除非理解关联方交易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外,可以汇总反映”。我国会计准则对此有类似的说明,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删除了改进前准则中豁免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或发布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而我国的做法与改进前的IAS 相同。有关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的关联方信息披露时,我国准则规定如果该国家控制的企业符合关联方的定义则要求披露,而国际会计准则2011年起删除政府相关主体必须披露与政府和其他政府相关主体所有交易的规定。
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差异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因其成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性选择而为人们所熟识。就其本质而言,两者作为本期收入与本期费用的确认标准,是一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或是假设。并且,通过配比原则的运用,可以产生不同的收益结果。从这层意义上讲,会计基础选择不仅仅是会计政策选择的技术问题,更是涉及到了以收益为基础的财富分配问题。因此,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选择,对会计核算而言举足轻重。
由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理不同,因此两种会计基础下,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就存在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进行核算时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尽相同。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而收付实现制则不会有应收、应付、预提等项目,核算相对简单。
2、对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不同。权责发生制下,只有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收付实现制下,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
3、对损益的确认不同。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在权责发生制下运用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反映跨期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下对于归属于本期的收入、费用则在损益表上反映,因此,能够准确的反映企业一个期间的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以现金收付为基础,不管收付是否归属于本会计期间,故这种核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费用收入的配比关系,不能正确核算企业利润。
澳大利亚政府在权责发生制预算和政府会计方面的改革都是较为彻底的,在改革的方式、范围以及深度上都与新西兰有很大的共性。
199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预算改革方面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计量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二是在成果和产出框架下编制权责发生制基础的报告。与收付实现制下进行的预算相比,权责发生制下进行的预算的优点在于:能够为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有用的信息,能更好地确定政策性决策的更长期影响;使政府可以更好地进行更有效利用资源的决策。通过引入权责发生制预算,向部门提供的资源,这些资源的预期用途与评价资源支配绩效信息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权责发生制下进行的预算与收付实现制下进行的预算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金。不论养老金负债是否已设立基金,权责发生制下进行的预算都确认应计的养老金费用。在某一年度的经营业绩表,养老金费用等于当年计提的应付给在职职工的养老金加上养老金负债的利息。在计算未设立基金的养老金负债余额的变动时,会考虑职工的人数以及有关工资上涨、通货膨胀和预期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
2、公共债务利息。收付实现制下,按照当年支付的利息来确认公共债务利息;权责发生制下考虑的是当期应计的利息,而不仅仅是实际支付的利息。
3、税收收入。当税收收入作为政府的应计收入时,编制权责发生制下进行的预算需要采用恰当的方法来确认税收收入。政府可以在应税业务发生时确认应计税收收入。如果相关的税法规定表明纳税人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税金或者澳大利亚税务局和海关进行了应纳税额的评定,就应确认应计税收收入。
与收付实现制下进行的预算相比较,权责发生制需要调整应收款项和坏账两个方面进行确认:应收款项的调整就是将已出具应纳税额评定书还尚未收到现金的那部分税款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包括实际收到的应收税款。进行坏账调整是考虑到事实上有些应收税款不可能收回,在每一财政年度的年末,将那些很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税款作为当期费用冲销掉,以实现期间的相互配比。
4、资本。权责发生制下进行的预算中反映并记录资本的损耗,如折旧,在部门要求资金拨付时,作为部门的拨款其数额归部门支配;而收付实现制下则不确认资本的损耗支出,只确认资本性支出。但在财政余额的计算上,则要对权责发生制计量的资本损耗进行调整,不包括在财政余额内。
三、中国较澳大利亚政府审计的优势
1、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是政府审计的首要特性,整个政府审计的生命线。独立性能否发挥、发挥到什么程度,直接决定政府审计职能能否发挥以及发挥的程度。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相比国家经济社会体系中各微观主体和行业系统如金融、工业等部门来说,由于本身的职责与使命,已成为一个超越部门利益局限的监督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独立性。同时,这种独立性在法律上、在经济上,也得到了切实保证。一是法律上的独立性。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从而在国家最高法律的层面赋予了审计的独立地位,《审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从实际履行的层面作出了诸多保障。二是经济上的独立性。目前我国中央国家审计系统的审计经费已经实行自理,不再依赖于被审计单位。
2、政府审计的强制性大。首先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政府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政府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其次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政府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政府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第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个具体的政府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在其最后阶段都应编写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3、政府审计综合性广。首先政府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第三,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政府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政府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的特点,使政府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四、中国较澳大利亚在政府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审计机关组织结构上不够独立。在我国行政审计模式下,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上受同级政府的领导。
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构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公正地检查、纠正、处理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影响,特别是针对政府行政行为不当的审计监督时,很难做到按照独立原则进行审计活动。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在组织上没有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能为政府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利的保障。
2、审计的服务意识不强。尽管现代审计的思维、理念、方式、方法已不同程度地渗入到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实践中,但在创新审计思路以及参与审计改革的积极性还相对滞后。审计人员大多仍以查弊纠错作为审计的重点,对审计的服务作用认识不够,服务意识还不强,这对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以及打造服务型社会的总体目标是不利的。现代审计工作涉足领域广,影响层面深。我国目前的审计工作、审计事项涉及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领域、资源和政策,如新农村建设、涉农补贴、政府投资效益等,审计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也涉及全局性、体制性和机制性的宏观事项。但如何真正着眼中心、服务大局,从宏观角度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的能力还不够。
3、缺乏必要的审计手段。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公共建设的步伐也在加快,因此投资效益审计成为审计职能转变的一个方向。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们的投资效益审计在方法和手段上还存在很大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投资效益审计的评价没有统一标准,审计成果也很难得到社会承认。二是大多局限于投资决算审计,对投资效益未作分析,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也缺少必要的手段。仅仅依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很难做出恰当的评价。三是缺乏懂专业的审计人员。投资审计人员应具备工程和财会等专业知识, 要在立项、概算编制、招标合同、施工、决算等程序上,抓住每个关键环节必备的资料,发现不合理、不真实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专业性强,在审计部门内部也很难实行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整合。四是对社会审计力量缺乏制约机制。社会审计机构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政府审计机关没有出台相应的制约制度,对违规社会执业机构的处罚权力有限。
五、中国政府审计的发展方向
纵观澳大利亚政府审计, 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
1、重视绩效审计, 拓展审计领域。目前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约有一半的审计资源用于开展绩效审计。而我国国家审计工作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审计工作的重点一般也局限于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这虽然在当前能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但以发展眼光看, 是难以适应今后新的需要的。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经济效益审计理论研究, 将审计的触角伸向财务以外、甚至于纯经济活动以外的其它领域, 在进一步开展环境审计的基础上, 拓展审计领域, 尝试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审计、资源利用和管理审计、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审计等。只有这样, 审计才能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巧借外力, 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 节约国家审计资源。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人力、财力不断缩减、审计任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 成功地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完成了审计任务。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和规范, 已形成相当的规模,且技术力量雄厚, 是国家审计可以借用的生力军。可考虑将国家审计机关的一些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涉及国家重要政策的、一般的常规性的审计项目,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并由国家审计机关支付一定的审计费用。这样, 既可以使国家审计机关集中力量审计重要的审计项目, 又可以节约机关人员编制、压缩行政费用, 还可以以社会审计组织相对成熟的审计技术, 减少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
3、加大审计结果公开披露的力度。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的审计结果绝大部分都以包括上网方式在内的各种方式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披露, 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我国的审计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审计结果可以对外公布, 但实际操作时一般只向政府报告和发送被审计单位, 鲜有公布。可以考虑选择合适的新闻媒体,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定期公布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这既可以以社会舆论来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又可因审计结果要公开披露而促使审计机关更加重视审计质量, 同时也因此而更体现出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杨力生、何一迟、荆晟昀、胡波、周密、付铭、康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