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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事业单位资产特征与核算关注点

2013年第2期    作者:李 敏    阅读(6367)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资产应为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资源,如果既不占有也不使用,就不能将其作为事业单位的资产予以确认。事业单位的资产不使用“拥有或控制”这一企业会计常用的确认标准,因为事业单位的资产具有取得的无偿性和使用的非经营性或非盈利性等特点。(2)资产是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特殊情况也可按照名义金额入账。(3)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应能导致事业单位经济利益的流入。

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按照流动性强弱(或变现能力大小)的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具体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资产分类一览表

资产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

长期投资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根据新准则新制度对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新规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实际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的计量方法比较单一,都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在持有期间也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即使是某项资产已经增值,也不能增加该项资产的价值;如果已经发生减值迹象,也不要求计提任何减值准备。例如,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由于不考虑公允价值,即使有些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已经很明显,也不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事业单位如果是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二、规定特殊情况下资产的计价方法与入账基础

以前,事业单位在实务中存在着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情况,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如果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例如,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存货可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 元)入账,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事业单位会计报表附注还应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三、长期股权投资只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

由于事业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而在资产核算中没有权责发生制与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如事业单位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只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只有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资产的增减变动的归属期间与现金流量直接相关。

四、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特殊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应当对“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进行核算。

五、完善了待处置资产损溢的核算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按规定报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盘亏或毁损或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或无偿调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或出售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这些处置事项在批准前,一般应当先记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进行转账处理。“待处置资产损溢”应当分别“处置资产价值”和“处置净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上缴国库。

六、国有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规范要求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二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三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为,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为此,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2011421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等文件。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等特定资产的处置,一律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他非特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指资产的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资产的处置,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申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申报依据。事业单位申报资产报废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报废资产作出鉴定和估值,并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时,若遇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可由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补充说明,作为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的依据。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各事业单位若因特殊原因未在评估有效期内对资产进行使用或处置,应由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有关延期的补充说明(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等。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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