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债权,债务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债权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账面值)
2.债务方
借:应付账款(账面值)
贷:实收资本(评估值)
营业外支出
对债权评估增值部分(评估值大于账面值)对债务方应作为资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帐户,而不作转股股本(实收资本)。
对于债权转股权,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检查债权与债务发生的原始凭证、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及其真实性。
2.检查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及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有关协议,检查债权人和债转股协议的出资人是否相符。
3.检查债转股权双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4.债转股后全体股东累计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债转股评估报告。
6.债权、债务双方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对账单。
7.债权、债务双方债转股承诺书。
8.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9.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10.变更增资前后章程。
11.债权、债务双方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12.确认债权、债务的查证工作底稿。
13.对变更增资前实收资本的查证工作底稿。
14.提供债权债务担保的书证、凭证。
作者单位: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