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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新变化与审计关注点

2012年第3期    作者:李敏    阅读(5963)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一、重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新变化

正当上海市事业单位审计在紧锣密鼓进行的过程中,财政部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对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201241日起施行,其中,许多新的重大变化令人关注。

《新规则》与《原规则》相比,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主要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包括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新规则》所适用范围单位的审计时,应当考虑到《新规则》带来的新变化与提出的新要求。

《新规则》的立法宗旨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其在《原规则》章节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21条,共分1268条,其中特别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新规则》的主要内容详见下表所示: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主要内容一览表

章次与章名

条款起讫数

主要规范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五条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单位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的概念、内容,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执行管理,决算的概念以及加强决算管理要求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收入的概念、分类管理内容与统一管理要求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支出的概念、分类管理内容与全面强化支出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原则性规定,事业基金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的概念、管理原则,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资产概念、分类和管理要求,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批权限,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等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条

负债概念、分类和管理要求,应缴款项的管理范围,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和担保管理等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清算的内容、方法与清算结算的规定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的概念与内容,财务情况说明书与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主要方法,应当建立与健全的监督制度,财务信息依法公开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具体说明、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说明,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的权限,本规则实施日期的说明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

二、关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任务与新要求

《原规则》11章共47条,于1996105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自199711日起施行的。随着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原规则》难以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的要求相适应,某些方面已经与近年来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相脱节。所以,《新规则》明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相关变动情况值得注册会计师予以关注。

1.关注事业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

为了要求事业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新规则》明确了事业单位预决算范围与收支统管的预算管理体制,要求将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财务收支活动属于“大收入”和“大支出”的概念。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应当按年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2.关注事业单位依法收支的情况

为了要求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新规则》在明确事业收入的范围,修改完善财政补助收入定义的基础上,增加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强调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新规则》还明确应缴款项的管理范围,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新规则》根据财政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强化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在划分事业单位支出时,先是将事业单位的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再按照支出经济进行分类。《新规则》还在修改完善支出分类和事业支出定义的基础上,全面强化支出管理要求,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并强调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还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等。

《新规则》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许多事业单位经济核算和绩效管理不断推进,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要求,需要适当扩大权责发生制的适用范围,所以,《新规则》认为:“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3.关注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为了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规则》在明确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等概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原则性以及事业基金的管理要求。

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资金,可以用于弥补事业单位收支差额,起到了平衡事业单位预算的“蓄水池”作用。事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也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新规则》调整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内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并对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作出新的规定。

《新规则》增加了绩效考评的内容,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评,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评报告。在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中,还对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四个财务分析指标作出新的规定。

4.关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为了要求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新规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还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新规则》在完善资产相关概念与分类的基础上,具体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要求。还增加了资产(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机制的内容,以逐步解决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事业资源整合、共享和资源合理流动、配置。

《新规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调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把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提高到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提高到1500元以上。固定资产重新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新规则》要求从严控制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应当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新规则》增加了在建工程管理的内容。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定期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的财务管理之内。

《新规则》完善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者评估,并按照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的数额,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5.关注事业单位财务控制和监督情况

为了要求事业单位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新规则》增设“财务监督”一章,具体包括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方法、形式与主体,应当建立与健全的监督制度,财务信息依法公开与监督检查等要求。《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和担保管理等,防范财务风险。

应当看到,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则》,已经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相适应,充分体现近年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成果,集中反映了财政改革的方向与近些年来相关文件的新内容,能够反映事业单位改革的趋势和政策取向,在规范管理、科学核算、激励约束、提高效益等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与《新规则》配套,财政部正在全面修订原《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已发出征求意见稿。上述《新规则》的新变化与新特点也将体现在将要实施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中。《新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业财务制度及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全面实施《新规则》,将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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