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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2012年第1期    作者:徐永钊    阅读(6888)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20021114,党的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在向十六大所作的报告第五节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为了落实十六大精神,国务院办公厅20031231发布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明确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实行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价格等方面的鼓励措施。其重点便是利用各项政策为文化产业“减负”,执行期为20041120081231。 

在对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1012下发《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执行期为20091120131231,内容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等方面,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009722,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要着力做好以文化创意、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等八个方面工作。

20111018,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会认为总结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研究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12215,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基本完成、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比重显著提升,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等10项目标;明确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加强传播体系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九大重点工程(包含50个具体重点项目)以及政府投入保障、文化经济、文化贸易促进、版权保护、法制保障等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对文化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着力推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大发展。

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与文化体制改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文化行业的行业性优惠政策以及特定行业(动漫产业)的优惠政策。

以下根据相关法规,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作一解读,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文化产业及文化企业

㈠文化产业的分类

文化产业可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具体包括新闻服务和新闻业、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九大项。

㈡文化企业的范围

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其具体范围如下: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二、与文化体制改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与文化体制改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历了试点和完善两个阶段。

㈠试点阶段(2004年1月1——2008年12月31)

为贯彻《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329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公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分别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事业)单位以及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含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主要政策详见下表:

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或项目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政策有效期限

备注

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

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6年起,至2008年底止

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文化企业

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底止

200411日后登记注册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

经国税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国税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41120081231

 

文化产品出口

按照税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同上

 

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

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上

 

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上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同上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同上

 

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

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同上

 

1财税[2005]1号及财税[2005]2号文件公布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

1: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

2: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3: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4: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等。

在财税[2005]1号及财税[2005]2号文件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512122007227200824发布了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公布了江苏新华发行集团、河北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以及江苏省南京市等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据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上述政策惠及了全国2000多家转制文化单位,减免税收近百亿元。5年的实践证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文化单位加快转企改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㈡完善阶段(2009年1月1至今)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32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327分别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及《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该通知规定,列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在20091120131231期间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除明确继续执行财税[2005]1号及财税[2005]2号中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措施外,还新规定了以下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或项目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备注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

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纸质图书超过五年、音像制品等超过两年、纸质期刊等超过一年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期限不超过3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2 财税[2009]31号及财税[2009]34号文件新规定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

为了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于2009813发布《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对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条件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32发布《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对20081231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期延长至20101231

    在财税[2009]31号及财税[2009]34号文件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先后于20104232011316201142720111231发布了《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四个文件,分别公布了学习出版社等13家转制文化央企、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转制文化央企、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81家转制文化央企、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转制文化央企的名单。

三、宣传文化行业的行业性优惠政策

㈠营业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营业税。

2.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125下发《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执行期自200611日起20081231;该文件执行到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及2011年分别下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及《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将部分政策的执行截止期延长到20121231,上述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涉及项目

财税[2006]153

财税[2009]147

财税[2011]92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党报党刊等出版物的出版环节(1)

增值税先征后退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其他出版物的出版环节及列入名单的报纸(1)

增值税先征后退50%

增值税先征后退50%

新疆和乌鲁木齐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2)

增值税先征后退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及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3)

增值税先征后退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县及以下新华书店和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的电影拷贝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

免征营业税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3 财税[2006]153号、财税〔2009147号、财税[2011]92号文件的主要优惠政策

1: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以相关文件的附件公布为准;

2:财税[2011]92号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

3:新疆印刷企业名单以相关文件的附件公布为准。

㈡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的规定: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自200611起至2010123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四、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规定,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1218200964分别下发《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及《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20091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71720111227分别下发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及《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为20091120121231,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目前我国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望

作为新兴产业,文化产业本身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内涵属性的某些不确定性也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税收政策在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小,但由于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仍存在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协调性不强、行业针对性不足、政策覆盖面不全等问题。如,对文化企业的认定主要限定在传统的报刊、广播影视、演艺行业等方面,事实上,文化产业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均需要财税政策的扶持。

据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坚持用政策引路、用政策激励、用政策保障,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根据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安排、新部署,按照统一税法、规范税制、区别对待的原则,调整完善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要求不完全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税收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公益性文化组织的蓬勃发展。

税务部门将从3个方面完善支持新兴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要不断完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目前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国家已经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对这些政策,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二是要研究实施支持新兴文化业态的税收政策。在支持新兴文化产业方面,目前国家对动漫产业、数字电视等已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中,把文化创意率先纳入了试点范围,鼓励从事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

继动漫产业后,电影产业很有可能成为又一个享受行业优惠政策的文化产业。

20111215,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征集意见稿)》。其第四十三条明确从事:①创作国产电影剧本;②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③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④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⑤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⑥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⑦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结合制定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税收政策,继续研究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文化新兴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作者单位: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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