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业务范围越来越广,传统业务审计要求也越来越高,笔者整理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就决算审计的一些要求和审计内容,与大家共享。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具体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注:上述1-5中涉及的概念摘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沪财建【2002】189号)
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七、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八、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九、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十、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十一、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十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最终目的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人: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注:上述6-13中涉及的概念摘自《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协字[1999]103号)
第二部分 审核/审计要求
一、原则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协字[1999]103号)要求:
1.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2.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3.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是: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4.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5.审核结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6.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做预算审核则不必如此。
7.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二、审核/审计要求——计划
1.在接受委托前,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如接受委托,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
3.招投标确定的业务约定书程序是:中标——签约——了解情况——审计计划——计划实施。
4.应当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
(1)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2)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5)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6)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7)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5.需要取得的资料: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2)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3)合同、协议;
(4)施工图或竣工图;
(5)工程量计算书;
(6)材料费用资料;
(7)取费资料;
(8)付款资料;
(9)有关证照;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12)隐蔽工程资料;
(13)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1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6.编制审核/审计计划
三、实施
(一)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3.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4.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二)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4.补充合同的内容。
(三)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2.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在除重点审查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的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1.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2.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3.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4.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6.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
7.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8.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9.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10.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实施中的现场查勘
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项目:
(一)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
(六)预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五、取证
除前述需要取得的资料(1—14项内容)外,还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1.变更工程设计;
2.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3.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4.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5.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6.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7.所有施工时涉及的变更签证。
第三部分 上海市有关规定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市级财力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审计局审计。
3.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4.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市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5.市审计局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或聘请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6.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根据市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7.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也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工作。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原则上由市审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联合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9.参加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10.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六)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七)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情况;
(八)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九)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五)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市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部分 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 财办建[2002]619号)
一、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八章 附则,第二-七章主要内容: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项目预算评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评审报告。
二、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五)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六)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3.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4.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七)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2.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5.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八)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1.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2.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3.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九)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十)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1.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2.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3.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十二)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1.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2.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四)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十五)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进行。
第五部分 审计报告
前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协字[1999]103号),要求均为“审核”。笔者认为,根据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实务操作的情况,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该是出具审计报告,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时出具审核报告。以基本建设工程决算为例,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 “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在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决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在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审计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计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审计人员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
审计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时,应附送已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审计机关有具体要求的,在不与审计准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审计机关的具体要求执行。
作者单位: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