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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及其会计核算的探讨

2011年第2期    作者:郑雪倩    阅读(8300)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与政府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日趋突出,利用非政府资本投资于公共建设领域越来越得到各国政府青睐。BOTBT等融资建设方式适时而生,成为缓解政府公共投资资金短缺的主要手段。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有效提高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

一、项目融资建设模式的种类和特点

项目融资建设模式主要有BOTBTBOT的演变形式除BT外其他还有:BOO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即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即建设—移交—运营等。

1BOT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非政府资本的企业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特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这些企业具有获取合理的报酬,风险由政府和企业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企业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BOT是一种集筹资、建、管、还贷、开发全过程一体化的方式,其实质是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府与商业性资本的合作模式,并使得基础设施业的服务更有效率。

2BT模式

BT(BuildTransfer,建设一移交)BOT的一种变换形式, BT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然后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3BOTBT的异同

二者的共同点是:(1)均是一种融资建设方式,融资伙伴主要是银行。(2)客体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其享有建设权和所有权。(3)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建设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从而形成了众多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4)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回购资金担保、完工履约担保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二者不同点是:BTBOT相比少了Operate即经营的环节,仅有建设期,且有政府回购,相应的回购资金有保证,因而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大型国有施工企业集团参与运作特许经营融投资项目,不仅可以摆脱单纯依赖施工的经营模式,进入建筑施工业的上游领域,而且带动施工生产,扩大建设市场的占有份额和施工规模,同时逐步转向以依托主业为主的投资型建设商,全面整合配置企业资源,发挥资本运作和施工生产为主的优势,对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财会[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的问题五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一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更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

对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必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

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其已在特许经营期摊销完毕,故账面净值为零。初始投入的资本已经由特许经营期的现金流收回,投资收益已由特许经营期每年的利润(或亏损)反映,因此项目设施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物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

三、BT项目的会计核算

正确区分BT方式,在完全BTBT工程总承包、BT施工承包的三种方式基础上,同时结合BT项目的转让模式,以此进行针对性强、条理明晰的会计核算方法。

1.完全BT的会计核算方法

建设方组建具有法人治理结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以回购资产方式完成。建设方对项目公司投资,本身不参与施工建设活动,仅作为投资行为,此种情况下建设方应采用企业会计的投资准则,按投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而项目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BT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承包的会计核算方法

BT工程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承包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项目建设方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后者项目建设方只是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资。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不需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因而不存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最终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回购的是资产,即资产进行转让,完成“建设——转让”模式。

在此前提下,BT合同实质为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有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台同自身的特征是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资产的建设期长,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一般为不可撤销的合同。这些特征与承包方式下的BT合同具有完全吻合的特征,因此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在资产负债表里,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要求,BT工程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承包方式的会计核算应在BT建设期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以利于该BT项目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和披露。 

 

作者单位: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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