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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惑解疑(四)

2011年第1期    作者:市注协    阅读(6106)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BB中外合作房地产公司(简称BB公司)的投资人在向BB公司(被投资企业)借了xx万元港币以后,派员前往香港购置丰田12座面包车一辆,之后,就此事委托某事务所进行验资。他们向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合作双方代表盖章认可的投资清单,市外经贸委中外合作企业进出口物资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香港进车发票,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品进口证明书,报关单,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以及广东商检局价值鉴定证明等。某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验资,验资资料确认了资产的价值和资产的产权归属,在执行了其他相应审验程序后,出具了增加资本的验资报告。

请问:

1.借用公司的外币资金去购车后再以此进行验资,实质上是重复验资,这种说法对吗?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允许这样做吗?为什么?

2.有人认为,验资过程中,经办注册会计师已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也遵循了有关验资程序,然而,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也可能是虚假的,这是为什么呢?会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发生以后该怎么办呢?

3.如果上述案例中的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年终财务报表审计中也发现了上述问题,却不肯明确告知被查验单位去纠正,这是为什么呢?

4.按照《公司法》和《验资准则》的规范要求,此类验资该如何规范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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