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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第一期解答一览

2010年第6期    作者:市注协    阅读(6382)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问题回放:某公司某总经理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他带领公司科研团队在创业初期连续开发出以公司名义注册登记的新型实用发明专利两项,公司已取得了权利证书。第二年,经过对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的资产评估和全体投资者作价确认以后,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XX万元,但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的出资人均为该总经理。当时公司正处在创业的起步过程中,作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总经理如何发挥优势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公司经营团队为此事还出具了同意将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作为该总经理出资额的公函给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当时没有征求科研团队的意见,也没有人提出过疑义。某会计师事务所为此事出具了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XX万元的验资报告,该公司也为此事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干年以后,公司的经济效益大增,利润颇丰。该公司科研团队内的其他科研人员要求能够象某总经理一样参与利润分配,分享科研成果,但某总经理不同意,因为他们不是公司的股东,纠纷由此而来。于是,当初参与研发的几个科研人员联名将该总经理告上法庭,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答疑解惑要求:

1.这两项新型实用发明专利是某总经理的产权?还是公司的产权?从注册会计师承接知识产权验资业务的要求来看,当时的出资人是否已经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当时的产权有没有歧义?当时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产权关系是否已经界定清楚了?

2.该公司科研团队认为这些专利技术不应当是一个人的产权,而应当是全体科研团队的产权,这样的认识对吗?

3.上述案例中已经办理的验资程序和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有哪些风险存在?应当如何规避风险?

4.为什么说注册会计师承接知识产权验资业务时,必须履行审验产权属性和出资者依法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等法定程序?请理论联系实际加以说明。

5.您对上述或类似案例的其他看法与真知灼见。

 

答疑解惑第一期解答一览

解答一:

笔者认为该项验资存在瑕疵:

首先,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存在瑕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所给资料,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是以公司的名义取得权利证书,该总经理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应归公司所有,而不应该归该总经理所有。出资人并未取得完全有效合法的知识产权。产权应清晰的界定为公司所有。如果总经理及科研组认为此项专利申请存在瑕疵,则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项专利,并重新申请专利至个人名下。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存在瑕疵,将已属于公司的资产再次投入公司。

该项专利权从法律意义而言,归属公司所有。并不能仅凭公司管理层的函件确认为总经理所有。对于已属于公司的资产,不能评估后直接增加实收资本。该会计师事务所仅凭公函,评估报告去验证该项出资,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验资准则第十四条()“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首先确认该专利权的归属。从上面的资料来看,注册会计师应判定该专利权属公司所有,总经理不享有所有权,该项验资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验资,从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我们在验资工作中,一定要判定资产的所有权及是否依法办妥产权转移手续,避免此类事项的发生。

(杨力生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解答二:

该项验资存在的问题:

一、早在1995年财政部就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该公司的二项专利未发生上述二种情况,其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验资报告如实说明二项专利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工商部门也不应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二、该公司经营团队向承办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不能代替法定程序转让专利权。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定程序规定专利权转让要签订合同、登记、公告,登记后才能生效。公司的公函不能合法转让专利权。总经理未合法取得二项发明的专利权,不能以此专利权向该公司投资,注册会计师不能根据此“公函”出具验资报告。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案例以专利权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其操作程序应该为:由该公司将专利权转让给总经理,总经理以专利权向该公司投资,再把专利权投入该公司,经评估和投资人确认专利权价格后,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刘明孝 上海顺大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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