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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胜负关键靠证据——茶叙民事诉讼维权之一

2010年第3期    作者:田甲重    阅读(6262)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笔者接受邀请去老师家品茶叙旧。

我的老师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早就听说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先后接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作为全权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财产损害、出资赔偿、股权纠纷、股东知情和追收借款等多个民事案件的诉讼,为事务所挽回了数百万元的或有损失。为了增加自己的民事诉讼维权经验,我曾多次期待老师面授这方面的实践经验,今天这个愿望终于就要实现了。

笔者准时赴约到老师家。老师用儿子孝敬他的明前龙井招待了我。他说,古老的农业生产一向以节气为农事安排的指导。茶叶生产也是一样,早发品种往往在惊蛰春分时开始萌芽,清明前就可采茶。明前茶由于芽叶细嫩、香气丰富和滋味独到,故在茶界占据重要一席。在品尝一杯滋味清纯的清茶之后,我们的谈话转入正题。老师告诉我他第一次接受出庭应诉是在2003512接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传票开始。这是一个财产损害赔偿案。研读了原告《民事诉状》和查阅审计档案后得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老师所在的事务所接受某经营部的委托,于当年716日在收到该经营部的投资单位——某旅游公司的80万元注册资金的次日,向其出具了《验资证明》。该经营部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完成后,事务所应要求将8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给了投资单位……十年后,上海某单位因与某经营部存在一千三百余万元的债务纠纷,将该经营部告上法庭并以胜诉结案。但因该经营部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单位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名,将其投资单位某旅游公司作为被告再次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因老师单位当年为某经营部出具过《验资证明》,又被原告追加为第二被告,要求在80万元“虚假出资”上承担连带责任。

老师讲到这里停顿了一下……他起身一边给我续水一边往下说,看得出你在为我担心!因为事务所没有按照行业操作规程,在验资完成后按规定将验资款划付到某经营部,而是应要求将80万元返还给了投资单位。我急切地问老师,那这项应诉还能进行下去吗?老师说,是呀!原告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在法庭上进行民事维权,说明在该事件中他们占据着有利的地位、掌握着诉讼的主体,存在着胜诉的希望。正是事务所这种不规范的作法,为原告起诉事务所“假验资”提供了基本证据,把事务推到了一个十分不利的境地,给法庭应诉造成了很大的困境、被动和压力。老师说,面对这种局面,为了走出困境,变被动和压力为主动和动力,只能另寻新的应诉证据,来为自身的无过错进行辩解,把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损失减到最少,利益得到最大,就成为诉讼代理人最重要的责任、向往和目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唯一的办法是走出去获取证据,用千倍的努力,争一线的希望、得可能的成功。在委托相关人员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当年某经营部申请开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资料时,意外的发现某经营部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登记时,在原来单位名称中增加了“综合”两字,把某“经营部”变换成了某“综合经营部”,并取得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到这里,老师的心情一下变得轻松起来。因为,198863国务院第1号令《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十条关于“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和第十七条“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给事务所应诉提供了新的法律证据,也为应诉取得圆满的结果尊定了法律基础。

我看着老师喝了口茶并习惯性的叹了口气,自吟着苏东坡“从来佳茗似佳人!”的千年经典之语后接着说,因为在两次庭审应诉和答辩中第一被告都未出庭,所以原告将矛头聚焦在第二被告的身上。原告紧紧咬住事务所没有把80万元注册资金划拨到某经营部,认定这就是一种“虚假出资”的验资行为,因此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老师在应诉中向法庭坚称,事务所是为某经营部提供过80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服务”,但从来没有为某综合经营部提供过任何咨询服务。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事务所虽为某经营部提供过验资服务,但因其没有依法注册登记成功,又没能在银行开立账户,只能按钱从哪里来再回哪里去的原则,应要求将验资款全额返还给投资单位。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事务所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审判长数次要求原告提供事务所为综合经营部出具《验资证明》的证据,但都没有得到原告的有效回应。在第三次开庭时,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虽然没有正面对老师的应诉理由做出回应,但却作出“事务所依法应免除赔偿责任”和由投资单位,即某旅游公司“在其出资不实的8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事务所还是可以接受的。

聊到这里,老师深有感情的对我说,这个案子的胜负就在“综合”这两个字上。某经营部在登记注册时出于种种原因,在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增加了“综合”两字,就是这 “价值”百万的两个字,给投资单位增加了80万元负担,也使事务所侥幸的避免了80万元损失。一个操作程序的过错,一项法律责任的承担,一种戏剧性的结果,为两名被告留下了很长的反思和回忆空间……总结这次经历的全部体会只有一条,那就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取胜的关键是证据。人常说的有理无证打不赢官司,有证无理则往往能打赢官司的道理得到了证实。为了依法保护自身的利益,要学会和养成在工作实践中收集证据、寻找证据和使用证据的良好习惯,才能像品尝龙井一样,回味出生活道路上的艰辛、曲折和宽慰……

 

                                            (作者单位: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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