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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0年第3期    作者:孙信义    阅读(6494)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等规定,本文试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作一解读。

一、             企业现金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事项内容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

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             企业银行存款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事项内容

1.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银行存款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

2.《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

4.银行存款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的核准文件;

6.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吸收存款企业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8.属于吸收存款的机构破产、清算,应提供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书;

9.属于吸收存款的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应提供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等外部证明。

三、             企业坏账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事项内容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依据法院裁定中的法律文件,确认坏账损失金额,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来确认;

4)逾期三年以上被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

5)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依据境外证明材料确认。

2.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

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4.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6.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造成的坏账损失的还应查证有关资料:

1)法院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3)工商部门有关注销、吊销证明;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8.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应查证有关资料:

1)法院判决书、裁决书;

2)单笔金额(主管税务部门认证金额)坏账损失的企业专项说明。

9.对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而造成的坏账损失,还应查证有关资料:

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2)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

3)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

10.对属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还需查证债权、债务人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当债务重组双方有关联系的,还需提供法院裁决同意的判决书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或国有企业债转股有关部门批准文书;

11.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             企业存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事项内容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突然性损失。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3.对企业盘存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在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6.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存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一般纳税人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它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4)残值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五、             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事项内容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4.在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保险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

5.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报理由、使用部门、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赔偿追讨等情况);

2.《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若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大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应提供逐项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大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企业提供专项说明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保险公司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7.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于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闲置无使用价值的经济、技术原因说明;

2)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3)有关固定资产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9.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             企业在建工程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事项内容

1.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作为在建工程损失。具体为: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余额确认。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确认。

2.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等在建工程损失原因);

2.《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在建工程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5.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及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认依据。

7.属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及核批文件

七、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事项内容

1.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3.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原因、股权(权益)性投资账面余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等);

2.《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税前申请审核明细表》;

3.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4.股权(权益)性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的相应投资凭证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账户复印件;

5.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单位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8.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9.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10.属于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11.属于被投资单位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或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

12.属于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被投资单位近三年会计报表以及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投资单位的经济鉴定证明;

13.属于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损失,应提供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的相关证明,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被投资单位连续经营亏损的三个年度会计报表;

14.属于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损失,应提供被投资单位已完成清算的清算报告或清算期超过三年的相关证明及资产清偿情况说明;

15.确认投资损失说明税前扣除金额。

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

八、 企业其他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     事项内容

1.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主要是指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政府规划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从事信贷业务之外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二)所需资料

1.其他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企业内部审批文件;

3.上级公司批复,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批复);

4.属于资产评估损失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清产核资的文件,或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依据;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5.应税改组但业务已纳税证明文件;

6.属因政府规划,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还应取得以下证据:

1)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7.属于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还应查证有关批准文件。

 

                                                        (作者单位:上海众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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