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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设立验资报告机制的若干变化

2013年第3期    作者:李德渊    阅读(7197)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简政放权,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李克强总理讲话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潜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要于今年6月底前提出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出”的方案。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和梳理了有关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应当在工商局登记,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向社会公示。不以资本限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

认缴登记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认缴登记制。

取消设立时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取消分期出资缴付首次不得低于15%,三个月内必须缴足的规定。

设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

放宽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取消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

放宽注册资本实缴期限,或自主设定不超过五年期限;但规定不得超过营业期限,也不得设定为无期限。

实收资本仅作为备案,且不作为登记内容。

其他改革事项包括:调整企业名称构成要素的顺序要求,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取消企业营业范围和注册资本的条件限制;调整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条件限制,取消对企业集团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拥有子公司数要求由五个降为三个;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将已注销企业名称的三年保护期以及变更名称的一年保护期,统一缩短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注销企业名称,其他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试用;改革住所登记,不再审查企业住所,也不再审查企业办公、经营用房的用途,(地方政府可对房屋权属证明的种类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改革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取消经营范围登记时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范围登记,允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过所隶属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拓宽投资者范围,允许中国自然人和外国经营者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构建统一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宽进严管,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建设成果,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强化对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加强登记事项的监管和审批事项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体制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包括司法救济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

据悉现试点的部分地方已经大量出现新设公司(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预计随之而现的将是全民经商、全民办公司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更大风险,有关执业准则将随之要修改,不能再按老的原有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取消或极大减少验资业务(变更业务是否还需提交验资报告在工商总局改革方案中尚未提及),虽然对我们大所而言,(验资业务收入仅占事务所收入的1%左右)影响不大,而对某些小型事务所可能带来较大影响,加上取消一年一度的工商年检,改成也需提交审计报告,则增加审计风险,增加审计成本,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极大影响。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IPO公司不适用认缴登记制,则仍需要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因此可能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而此时的验资业务,更需要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风险意识,加大合理的职业怀疑,严格履行审验程序,提高审验质量。

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密切关注目前工商登记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向,练好内功,从容应对风险。

 

 

作者单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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