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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项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处理

2012年第6期    作者:王玉利    阅读(10481)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笔者今年对某单位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发现该单位2011年货币资金年平均余额28,901.72万元,其中专项存款结余年平均余额为7,797.10万元,本年利息收入为655.81万元,全部计入其他收入,作为正常经费使用。

对于利息收入是否根据《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文作为“八项收入”上交财政,还是由单位作为其他收入处理,由于无明确的规定,历来众说纷纭。

观点一:将单位的利息收入,不管是专项存款,还是经费存款,一律作为“八项收入”上缴财政,理由是根据《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文)的规定,“自201111日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目前由部门和单位自行管理的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上述收入包含以前年度欠缴、未缴及结存部门和单位的结余资金”。

观点二:将单位的利息收入,全部留在单位使用,不上交。这种观点的理由是,经费存款和专项存款都是财政和各部门下拨的款项,供各单位使用,所产生的利息也归单位所有,不应上交。

观点三:经费存款和专项存款的利息是单位使用资金过程中所产生的孳息,按照物权的内容应该归入经费存款和专项存款,经费存款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其他收入,单位可以按照正常经费使用;专项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冲减项目成本,单位不能作为正常经费使用。

笔者同意观点三,理由如下:

(一)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分析,需要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性质是由拨入专款的用途决定的,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404号科目“拨入专款”的解释是“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同时规定“ 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这里指需要单独报账的资金要分明细核算。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503号科目“专款支出”,“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又“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对于期末结余资金的处理为:

如果已完成的项目,“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的结余,一般按照拨款单位规定要么将余款上交原拨款单位,要么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见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的核算“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如果项目没有完成,那么该项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从上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拨入专款的会计核算及其账户设置分析,这个专款不是可以随便使用的,有各方面的限制,必须严格地单独核算。

(二)专项资金的利息处理与账户的开立有关,如果针对每个项目均开立一个银行账户,那么利息自然归集至具体的项目,但是目前实行的是单一账户,不容许针对每个项目开立账户,所以才会存在存款利息处理的情况。

对于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我们参考一下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所以专项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冲减项目成本有一定的理论根据。

(三)沪财预(2010116号文因无详细的政策解释,经详细询问市支出处,按照市支出处解释的利息收入,“指政府财政资金(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那应该可以理解为应缴的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经费存款和专项存款这二项本是财政等各部门下拨的款项,不属于应缴的财政性资金,那所产生的利息也不属于116号文上交的内容。

(四)专项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如果与单位的经常经费合并使用,那么就人为扩大了经费支出的口子,与上级要求勤俭、节约,严格控制经费使用相违背,所以不宜将专用存款产生的利息作为经常经费使用。

既然将专项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冲减项目成本,那么会计实务上如何处理呢?

由于单位将经费存款和专项存款存放在同一家银行同一账户上,那么所产生的利息也在该账户上,实际上就是分摊利息。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每一项专项资金建立明细账,每月按照账户余额计算积数。然后将银行的实际利息在各明细账户之间进行分配,据以分摊专项存款的利息。

 

作者单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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