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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股权收购中的涉税问题浅析

2012年第6期    作者:孙信义    阅读(6509)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企业股权转让中的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一、涉及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中涉及股权增资和股权转让

1.增资

假设如下公司主体进行股权增资,B公司股东为A1A2,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B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C公司;乙公司股东为甲1和甲2,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乙公司下属子公司丙公司,乙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乙公司以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对B公司增资。增资结束后,乙公司不再是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之一,B公司成为丙公司的股东(持股30%)。

在增资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方主要是投资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除现金外)需要评估,而评估基本上是增值的,所以所得税问题的实质就是在评估增值(股权增资所得)的情况下,投资方涉及所得税问题。

2.股权转让

假设如下公司主体进行股权转让,B公司股东为A1A2,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B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C公司;乙公司股东为甲1和甲2,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乙公司下属子公司丙公司,乙公司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结束后,乙公司不再是丙公司的股东,B公司成为丙公司的股东(持股30%)。

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股权转让方的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以外资企业变成内资企业,还存在补交税收优惠减免税款问题。比如,甲乙公司分别投资300万元、200万元,成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甲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经过几年运作丙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1000万元,具体为注册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现甲公司准备将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公司转让价款500万元,为此甲公司在股权转让中收入为500万元,其初始成本为300万元,利润为2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就应该是(500-300)×25%=50万元。59号文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3条中,明确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而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仅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涉及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交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方,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就其转让涉及的应纳所得税额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乘以20%税率。

对自然人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将企业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交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交)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单位: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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