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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是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现金流——另眼看讲解之三

2012年第6期    作者:杨力生    阅读(7244)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发生变化,但讲解2006和讲解2008中,对于在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记入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的说法却发生了改变。

在讲解2006中,作了如下的阐述:

6.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

而在讲解2008中,所作阐述如下: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

讲解2008中,将原先列入的增值税款予以了剔除,难免让人觉得,是意指购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再放入投资活动了。而讲解2010也延续了此项说法。

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开始可以抵扣,对于此项增值税款是否再能作为投资活动现金,讲解做了模糊处理。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判断当增值税可抵扣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可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呢?

从讲解的上下文看:本科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那么,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付给对方的增值税款,也是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并不因为其可以抵扣,就改变其性质。并且,增值税的抵扣也有一定的限制,诸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予抵扣,因此,单纯的以是否可以抵扣作为判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该入投资支付的现金是存在一定瑕疵的,试举一例如下:

某公司当年购入机器设备一台,价款为人民币10000元,交纳的增值税为人民币1700元,共支付现金11700元。当年企业未发生任何其他活动。

那么,为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应当为11700元。如果因为其增值税可以抵扣将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计入经营活动,就会歪曲其本质,在企业未进行经营的情况下形成了经营活动的支出。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2009年的修订, “Only expenditures that result in a recognized asset in the 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are 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investing activity(只有那些在财务状况表中形成确定资产的费用才可归类为投资活动),认为由于进项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不应确认其为投资活动的现金。但是,首先,中国准则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其次,支付的增值税款形成了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形成了确定的资产。单纯依据此项并不能将其剔除投资活动。

对于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增值税税金,是否应当记入投资活动的现金,讲解从明确放入投资活动到模糊处理,给实务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建议还是以明确为宜。

 

作者单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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