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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特性与有限放开问题的探讨

2012年第6期    作者:李敏    阅读(5242)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一、有限放开的债转股政策

债转股问题争论已久,风险客观存在。首先是哪些企业、哪些债权可以转,哪些不具备条件的不能转;二是转多少,怎么转,有些什么限制;三是选择怎样的转股程序,如何运作,有些什么政策规定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确定债转股的基本原则是“鼓励投资、防范风险、有限放开、依法监管”。

债权一般是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的,因为交易形成的债权和投资形成的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一般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因而不少国家禁止债权出资,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稳定。然而债权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 大陆法系国家近期对债权出资的政策取向上明显有从宽趋势。

在我国,由于现实的债权已具备《公司法》中非货币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又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不能作为出资的六种形式进行列举时,没有将债权列举在内,按照“非禁即准”的思维方式,以前不少有识之士早就以为债转股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在2007年新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中也已经提到了特定债权出资的问题。

《办法》将债权出资视同非货币出资,但与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相比,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内容非公开性等特点,因而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权到期后可能无法实现、债权价值存在不合理估算、当事人虚构债权或签订虚假债权转股权协议等。

《办法》中提出的“有限放开”,就是在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的范围方面实行有限度的操作,而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为股权。首先只有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才能转为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不能转让;同时只有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才能转为公司股权,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如果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当然,虚构的债务不能转增资本;没有投资方债权存在关系的被投资方债务不能转增资本;符合法定条件的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不能转增资本;同户名的债权和债务在没有核对清楚并进行重分类调整之前,该债务不能转增资本等。

二、分析债权与股权、债务与资本的特性

债权转股权由于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资本投资的行为,它的结果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股权法律关系产生两个法律后果。因而签订债转股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应当既有投资公司债权转股权事项,又有被投资公司债务转资本事项。

债权通常是指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表现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股权,又称股东权,通常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按照股权持有者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股东可以分为控制股东和参股股东等。  

债权与股权都体现为财产的所有权,一般都可以依法买卖转让等。实施债权转股权之后,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一方面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另一方面减少了相应应收款项等债权,此增彼减,增减金额相等的话,资产总额保持不变,与现金流量无关。

虽然债权和股权都体现为公司的资产占用,但债权和股权两者之间在表现形式、会计属性与要素分类、资产占用特性、权利性质、承担风险、会计计量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方面毕竟差异较大,应当引起关注,请详见下表所示。

债权与股权差异比较分析表

比较项目

债权

股权

表现形式

应收款项

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属性与要素分类

资产——流动资产

资产——长期资产

资产占用特性

波动性的流动资产

相对稳定性的长期资产

权利性质

结算性的应收债权

投资性的资本运作

承担风险

违约风险,风险较低

投资风险,风险较高

会计计量方法

以历史成本为主

以公允价值为主

会计核算方法

一般采用实际成本

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

由于债权是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所以有债权就应当会有债务。

由于股权是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权利,所以有股权投资就应当有资本投入。

从财务的角度分析,债务归属于债务核算和管理的内容,股本归属于资本核算和管理的内容,两者分别反映了一个公司两种不同的资金来源,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和管理对象。但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只有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

随着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之后,被投资公司的债务将被转为资本。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一方面增加了实收资本,另一方面减少了相应应付款项等债务,此增彼减,增减金额相等的话,资产来源的总额保持不变,但现金流量并不会因此而直接产生增量。

虽然债务和资本都体现为公司的资金来源,但两者在表现形式、会计属性与要素分类、资产来源特性、权利性质、承担风险、会计计量方法等方面差异较大,令人关注,请详见下表所示。

债务与资本差异比较分析表

比较项目

债务

资本

表现形式

应付款项

实收资本

会计属性与要素分类

负债

资本(净资产)

资金来源特性

临时性资金来源

永久性资金来源

权利性质

结算性的应付债务

投资性的权益资本

承担风险

履约风险,风险较低

投资风险,风险较高

会计计量方法

以历史成本为主

以公允价值为主

债转股制度的安排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债务人也应当将其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报表中列示,它的增减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持续经营能力。股本作为公司的资本金,股东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公司盈利时才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利润,而且还增强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公司的本息支出,增加公司的资本金,对特定公司还可以达到扭亏的目的。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不少实施债转股的公司都是经营和财务非常困难的企业,债转股后的“繁荣”可能是报表上的数字“繁荣”,其经营前景仍是“未知数”,如果其产业结构、产品前景和经营管理不作相应的调整,还是难以走出困境的。    

三、分析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区别

在我国,债权转股权这种资本管理的形式又可分为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两种。其中,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实施已久,操作难度较大;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方兴未艾,蓄势待发。

1.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特点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划定范围的,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一项政策安排,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程序,具有特定指向性,适用面较窄。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也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

政府对政策性债转股方案有明确的审核原则、审核范围、审核内容、会审程序等,发布过不少文件与规定。国家之所以对政策性债转股要作限定,一是可用于债转股的资源有限,债转股需要国家财政、银行出资承担部分坏账损失,需要动员资本市场资金,需要采用某些特殊倾斜政策等。二是债转股不宜广泛使用,债转股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软化企业贷款约束、诱发赖债逃债、转嫁风险等负面效应。

2.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特点

非政策性债转股应当是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市场经济主体基于平等地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

商业性债权转股权并非局限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近些年来试点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重庆市、天津市、昆明市、上海市等都先后出台过相关的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从正面分析,债转股的实施对公司最根本的影响,应当并不在于对资产负债表的改善,而在于通过对公司股本结构和经营体制的影响,在将债务变成资本金的同时,使公司减轻还本付息的压力,省下了利息费用,为工作公司增加了长远的发展动力。但债权转股权,只是减轻了公司的包袱,真正的发展仍要靠自身的努力经营。不过,公司轻装上阵,有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今后开展资产重组等一系列资本运作,使公司脱胎换骨,真正达到脱困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所以,应当发挥出公司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整合资产、扩大规模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债转股风险防范措施

 债转股的实施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如何积极控制和有效防范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签订相关承诺书和债转股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用以债转股出资的债权真实存在、权属清晰,是社会投资、企业经营、交易安全及企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债权人和公司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当签订相关承诺书和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等法律文本,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如果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债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导致债权无效,而不能作为出资转为股权。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管理当局应当对债权以及债转股行为的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等方面的认定承担法律责任。

2.依法进行评估和验资

为了防止债转股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之后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承担评估和验资的机构应当对债转股的存在性、完整性、所有权(合法性)、估价(公允性)、截止期、准确性、披露、分类等方面承担认定的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一是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的公开,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二是对债权转股权公司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信息公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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