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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验资风险与审验程序的探讨

2012年第4期    作者:李敏    阅读(13761)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全文共十九条,言简意骇,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行政规章。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该《办法》的宗旨是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而“鼓励投资”的导向,就是要充分发挥公司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扩大规模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资产整合和破产重整,鼓励社会投资,可以预见债转股的验资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引起各方的关注。

一、债转股验资风险分析与审验目标的确定

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在我国,由于现实的债权已具备非货币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又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对不能作为出资的六种形式进行列举时,没有将债权列举在内,因此,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不少有识之士早就认为“债转股”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券转股权协议的,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调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券转股权协议有效。2007年新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中也已经提到了特定债权出资的问题。

实施债转股以后对公司最根本的影响,并不在于对资产负债表的改善,而在于将债务变成资本金的同时,使企业减轻还本付息的压力,增加长远的发展动力。但债权转股权,只是减轻企业已有的“包袱”,真正的发展仍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经营。

常见的商业性债转股验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即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于以债权出资增加公司资本的,又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股东债权转为股权,二是经营性债权转为股权。

2.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发生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其实质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来冲抵债务。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所欠职工工资或经营时所形成的债务,利用企业法人进行公司制改制时,债权人用债权出资而成为新股东。

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出资”,应当视同非货币出资进行审验。与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相比,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内容非公开性等特点,因而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债权出资的主要风险客观存在,现举例如下:

一是债权到期后可能无法实现。将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将“陈年老账”转作股本,将债转股看作是“债务豁免”或“债务核销”而产生赖账、逃债的行为屡见不鲜。

二是债权价值存在不合理估算。不仅债转股的定价需要公允、合理、确定,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存在债务重组收益等,需要考虑债权估算背后的经济利益输送,与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如何交纳所得税等问题。

三是当事人虚构债权或签订虚假债权转股权协议等。转为股权的债权需要是真实的和公允的,应但防止出现某些股东为了出资但没有钱于是就假签了一个购销合同来确定债权从而实现转股等虚假行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股权,也并非所有的债转股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以上行为的出现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资本,或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等社会危害。所以,这次出台的《办法》,在鼓励债权出资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债转股的风险,对此实行了“有限放开”的政策。

我国资本管理制度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就是提高了企业的“资信证明”或“信誉担保”能力。如果一个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低下的企业,通过债转股验资摇身一变成为“财务结构良好、资信证明较高”的公司,注册会计师可输不起!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已经是一个弱势群体,关注债权出资客观存在的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为不少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可能就是经营和财务非常困难的企业,债转股后的报表如果仅仅是数字上的“好看”,其产业结构和经营管理不作相应调整,还是难以走出困境的。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实施债转股的审验目标应当是:审验债转股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出资者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及存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明确强化管理当局与相关责任人的认定责任

在实施债转股的验资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公司管理当局应当对债权以及债转股行为的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等方面的认定承担法律责任,并取得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如应当签订相关承诺书和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等法律文本,其参考样式如下:

债权转股权协议书

合同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债权转为股权后,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合同正文

第一条 债权的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

1.截止            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     元;

2.如甲方债权在债转股完成日之前到期,乙方确认其诉讼时效自动延期       

年,各方无须另行签订延期文件。

   第二条 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转股债权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

   2.债转股完成后,乙方的股权构成为:(1)甲方以    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2)以    元的资产向乙方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 费用承担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受损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甲方的待转股债权、担保权益及其时效将自动恢复至本债转股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并经乙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债权出资承诺书

  (债权人)以对     (被投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向该公司出资。为此,特作出如下承诺:

  用于出资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谨此对承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债权人签字(盖章)                   被投资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三、利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相关责任

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和验资机构验资。为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办法》认为有必要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之后再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并且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承担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截止日债权的存在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估价的公允性等方面的认定承担法律责任,并出具相关债权的评估报告书。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相关评估报告,掌握好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等。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四、对债权债务审验应当关注的重点与要点

对被审验单位由于债转股所导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转股的存在性、完整性、所有权(合法性)、估价(公允性)、截止期、准确性、披露、分类等方面的认定承担法律责任,并出具相关债权转股权的验资报告书。

对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对应的债务关系的审验应当是债转股验资的重点。债权应当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确定的、无争议的合法的债权,用以债转股出资的债权应当真实存在、权属清晰,这是社会投资、企业经营和交易安全及企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债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导致债权无效,而不能作为出资转为股权。

在对债权债务的审验过程中至少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1.只有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才能转为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不行;

2.只有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才能转为公司股权,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

3.只有合同之债可转为公司股权。由于公司债权种类较多,如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除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外,其他种类债权一般难以确定数额和公允价值等,不能用于债权转。而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如要求转为公司股权的,也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而不使虚构债权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4.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同时,行政机关也承担着协助法院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债权人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认可和支持,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可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5.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在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利于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促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焕发活力,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

6.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在债权人为多人时,债权可以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等。由于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价值确定,因此,为控制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无论债权是按份债权还是连带债权,在意图转为股权之前,都应当对债权作出分割约定,并应但出具具有法定作用的证明文书。

7.没有投资方债权存在关系的被投资方债务不能转增资本。

8.已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不能转增资本。

9.同户名的债权和债务在没有核对清楚并进行重分类调整之前该债务不能转增资本。

10.虚构的债务不能转增资本;如此等等。

债转股的审验对象还涉及到股权。股权属于因对企业投资而享有的股东权益,股权的设立属于公司法范畴的调整对象,因此双方在协议债转股时应当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的,不能实施债转股,例如,债权人必须是依法可以成为股东的人,对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债权人时,不能实行债转股;用于转让的股份是债务人自身的,而不是债务人对其他企业享有的;债转股增加企业资本时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等。

债权转股协议是实施债转股最主要的法律文本,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转股权有关事宜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有效;当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时,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五、债转股验资的审验程序

按照风险导向的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债转股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了解债转股的行为动机,实施内控制度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程序,把握好风险程度。验资风险主要源自于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管理层的诚信程度、所提供验资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如果存在舞弊等风险,应当特别谨慎从事。

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特别关注上述对债权债务的审验要点以外,一定要注意获取并复核有关债权债务的相关资料(如交易发票、会计记录、相关证明文件、明细账表等),并与有关记录核对一致,用以确定转作资本的债务是否存在,该项债务是否真实、合法等,如债权形成时间、原因与交易背景,是否为合同之债;其原始金额、计价方法、变动过程及目前余额;未能及时归还的原因与时间;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债务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必要时可以实施追踪审查等审计程序。

债转股既涉及到投资公司债权转股权事项,又有被投资公司债务转资本事项,而作为工商变更的登记事项,债权转股权审验的对象主要是被投资公司的变更验资内容。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等。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遵循验资准则和变更验资相关审验程序之外,还应当特别关注债权转股权的验资风险防范,认真履行《办法》所规定的审验程序。有关债权转股权的特殊审验程序归纳如下表所示:

XX会计师事务所债权转股权审验程序表

                                       索引号:       页次: 

被审验单位名称:                       编制人员:     日期:

审验项目:                             复核人员:     日期:

审验目标

审验债转股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出资者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及存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审验程序

适用否

索引号

1.获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债权转股权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2.获取关于债权转股权、债务转资本的决议文件(合同)和相关的承诺书;

3.获取并复核有关债权债务的明细账,并与有关记录核对一致;检查相关账户记录是否正确,有无异常情况或异常变动;必要时可以实施追踪审查等审计程序;

4. 获取相关评估报告,掌握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5.确定转作资本的债务是否存在;检查该项债务是否真实、合法,确认债务形成过程,至少包括:

1)债权形成时间、原因与交易背景,是否为合同之债;

2)原始金额、计价方法、变动过程及目前余额;

3)交易发票、会计记录及相关合法的证明文件;

4)未能及时归还的原因与时间;

5)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6)债务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

6.检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及其相关法律文本;

7.检查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及其相关法律文本;

8.检查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是否已经作出分割;

9.检查以债务转增资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是否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等;

10.检查以债务转增资本是否符合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及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有关协议;

11.检查以债务转增资本的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是否还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12.检查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资本的是否一次全额缴纳;

13.外商投资企业以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的,检查原外债登记证,了解其外债登记情况;

14.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管理局核准的相一致。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15.检查被审验单位债权转股权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包括被审验单位账务处理的日期、凭证编号、相关的对应科目等情况。

16.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17.其他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

 

 

 

三、审验结论

 

 

 

四、复核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转股的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并在评价审验证据的基础上得出审验结论,以此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六、验资报告应当重点说明的事项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报告除了应当符合验资报告九要素和遵循变更验资规范格式之外,特别应当注意验资证明内容中以下四个方面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并关注其中应当说明的要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以及相关评估事项的说明;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签订债权转股权的协议、债权人签订的相关承诺书和免除公司对应债务的声明、被投资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以及与债权转股权相关法律文本的说明;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说明其批准的情况等。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如果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债权转股权验资的大门已经打开,防范风险的责任不容推卸。

以上有关债转股审验方面的看法仅一孔之见,提出来求教于同仁,抛砖引玉。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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