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投资
1.《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后者直接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核算;(2)前者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者采用成本法计量。
2.《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持有期间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下同)、债券利息,不确认收益而冲减成本,后者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均确认为当期收益;(2)前者按照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投资减值时计提减值(跌价)准备;后者以实际成本计量,投资减值时不提减值准备。
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利,作为投资方的小企业是否应作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规范。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是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有如此规定:“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薄中登记”。《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与以上《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同的规定。据此,小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薄中登记。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范短期投资的损失核销处理,但实践中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的原因致使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突然取消上市资格),遇到这样的损失当然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五个条件,包括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关闭、连续多年停止经营等。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列举的“股权投资”确认损失的五个条件,其文字表述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税收上57号文件的规范对象是“企业的股权投资”,而准则中规定的是“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这就是说,小企业发生的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发生损失,从税收上讲完全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条件核销。另外,57号文件第四条还规定了除贷款以外的债权资产确认损失的六个条件,与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六个条件的文字表述也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小企业发生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损失,从税收上讲也应参照其条件核销。
短期投资的损失确认,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核销时如有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挂账,也应同时核销并增加损失。
二、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以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影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后者则不论什么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2)前者采用可收回金额与成本孰低计量,后者采用实际成本计量;(3)前者有一部分归类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后者则统一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2.《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1)前者以非货币资产换取投资时,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见《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十二));后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投资时,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进行计量,投资成本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前者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者则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3)前者没有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确认条件和相应处理,后者则专门规范了投资损失确认条件和相应处理(见《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
三、长期债券投资
1.《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债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科目核算,后者仅在“长期债券投资”核算科目;(2)前者按摊余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后者则按实际成本法结合溢折价摊销核算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3)前者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后者则统一按实际成本结合溢折价摊销进行计量。
2.《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处理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1)前者科目名称为“长期债权投资”,核算内容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后者只核算长期债券投资。(2)前者规定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后者规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时,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债券的账面价值(溢折价)。
作者单位:江苏涟水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