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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有惊无险的诉讼

2012年第3期    作者:徐济宏    阅读(6365)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一、

那是在去年4月份吧,我公司(上海金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突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公司法人代表于2011679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厅,参加开庭审理,传票附一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称2002430,山东泰山厉宾涂料有限公司(化名)与上海山石贸易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买卖合同,山东厉宾涂料公司向上海山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涂料,上海山石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欠原告货款286509元,起诉书称经调查后发现,上海山石王××,张××,合计出资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但公司在设立时,王××,张××未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被告上海金城会计事务所未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验资,出具的验资报告虚假,为此,要求法院判处我公司在不实审计金额的范围内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二、

接到诉讼,我公司有点蒙,只说狼来了,狼来了,狼果然来了,我公司原为税务系统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税务事务所),2000年脱钩改制,先后已20多年,从未发生诉讼,只说验资风险大,但也没碰到过诉讼。前几年倒是发现了假冒的验资报告(在崇明),我们发现后,即向工商局举报,并配合崇明工商局查核了假冒者,现在作为被告,要上法院,倒是第一次。接到诉讼后,我公司即在股东合伙人中通报了此事,并着手到档案室,把十二年前,2000年我公司做的那份验资报告翻出来,大家凑在一起,把验资报告翻了个遍,根据验资报告,2000年我公司确实出具过编号为(2000)上金验字087号验资报告,对上海山石贸易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审验,投资人王××,张××合计投入资本金50万元,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但是,我们认为,验资报告从头到尾,我们并未发现不妥的地方,我们认为当时的验资注册会计师(现已退休)严格地执行了验资程序,并没有假验资的任何迹象,通过讨论,我们认为,我们没有做错,本来想请律师参诉,但考虑到不菲的费用,加之自信:审计底稿完整,资料齐全,对方的假验资之说不能成立,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处的。

三、

由于没有请律师,诉讼完全由我们自己接下来,我们也不敢怠慢,写了答辩状,并充分准备了应诉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公司的基本资料,并准备了十几份验资证据,包括:①当时上海山石贸易公司的验资委托书;② 上海山石贸易公司在工商局的核名核准通知;③上海山石贸易公司的章程;④上海山石贸易公司经营场地的租赁合约;⑤当时的验资报告(原件);⑥上海山石贸易公司二个股东投资进账单;⑦公司收到投资人投资50万本票复印件;⑧验资后把资本金汇到山石贸易公司账户的贷记凭证;⑨上海山石贸易公司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后资本金入账的会计凭证及收到返回验资款的收据;⑩二个投资人的身份证;⑾上海山石贸易公司经验资后取得的营业执照及我公司对验资的审核程序资料。我们认为,资料详尽、合法,尽管间隔十二年依然清晰、完整,我们对应诉充满信心。但即便为此,我们还是再温习了验资的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并向行业同行一些有经验的老师求教,希望获得应诉的经验。

67,我们一早就赶去法院(6日晚上到泰安),2011年的夏天来的特别早,齐鲁大地的太阳好烈,身在异乡,路途不熟,行色匆匆,加上初次应诉的惴惴不安,使我们毫不掩避地奔走在烈日下,待赶到法院,已是头冒汗珠。等了好长的时间,总算有人领我们到一个充满灰尘的审判室,又等了一些时间,总算来了审判员、书记员,及原告方两人(其中一位是律师),加上我公司两人,共六人,开庭了。我们诧异,本案中我们是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上海山石贸易公司怎么没人来?审判室内,二位法院的,二位原告,我们二位就成了被告的主角了。接下来的审判程序,更是令我们一头雾水,法官煞有其事的问了原告的买卖合同。买卖过程,欠款讨款情况,交货情况(其中还进来了一名证人,据说在合同后长达8年时间内,山东公司曾不断地讨债,证据是每二年有一张火车票!)然后,请问我们有什么异议?山东厉宾与上海山石的买卖纠纷,我们完全不知晓,我们只知道我们的验资是真实、合法的,其他能说什么,懵懵懂懂之中程序过了,接下来审理不实验资,讲到我们的业务,我们的同志总算有了讲话的内容,我们把当时验资的情况,山石公司设立时的情况,验资报告,验资规定,包括验资的证据(十几份)一股脑儿的抛给法院。内容详实,证据充分,管你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起诉人与被告公司股东勾结,真买卖合同与假买卖合同,我们只要依法验资,程序完备就可以了。

————法庭的气氛有点凝重,审判员只是略瞄了一下我们的证据,就把资料给原告律师阅。

———— 律师有点颓然,一边看,一边嘟嘟囔囔,虚假验资是股东承认的……我们说不管谁说的,出资人有银行的出资本票,足以证明出资人出资,我们把出资款打到该公司账户,说明资本金已到位,至于以后抽逃与否,与验资报告无关。

————“你们把验资款打到山石公司账户?”突然原告律师说。“为什么是你们把验资款打给山石公司账户?你们是不是垫资?”

————“有验资人的本票,怎么是我们垫资?”

————“验资款为什么打到你们事务所的账上?”

————“打给我们才能证实、保证投资人出资真实,过程真实。在验资后再打到公司账户上”。

———— 突然,律师说:公司法不是规定,验资款必须打到新设立公司的验资专户吗?你们怎么能把验资款打到事务所账上?(问到这个份上,这个律师也可以称得上讼棍了,他称:打过多个验资诉讼,都是赢的!)

————嘿,朋友,2000年时,验资都规定把验资款打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账上,全上海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这么做的,也是上海市工商局规定的,2000年那时还是老公司法,朋友,您还不了解情况呢!

————律师茫然。

这时,审判员插话了,审判员说,被告能否提供你们这么做的依据呢?

我们说可以,我们明天就给您送过来。

当天,我们通过在上海事务所的同事呼唤上海注协,上注协陈其华老师是注协的老同志,了解2000年时的情况,当即给我们发了当时验资工商局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登(96)第79号文。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获得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银行设立“验资专用账户”。注册资本金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货币出资金额存入验资机构的专用账户,股东存入专用账户的资金,验资机构不可挪作他用。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及时将该款的本息金额转给新设公司的银行账户。

我们赶在回上海之前,将该规定递交给审判员。

初审结束,揣着疲惫的心态,满身的臭汗,晒的通红的肤色,当晚我们返回上海。

四、

二个月以后,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商初字第348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设立的公司,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且是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在本案中,被验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并未实际掌控该资金,在此情况下,被告上海金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验资报告使其得以成立,即使以后将50万元退给山石公司,但这50万元实际并未得到审验,只是普通的流动资金”。“上海金城会计师事务所未遵守验资审计的职业准则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不实的验资报告,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在不实验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判处我公司在不实审计金额的范围内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即在第一被告赔偿不足原告损失的。被告上海金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不实验资金额的百分之八十即40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细观判决书的论据:(一)我所验资时未按公司法,独立审计准则第一条验资规定,将货币资金打到准备设立公司的银行临时账户,而打在事务所的临时账户,违反验资规定;(二)上海金城会计事务所依照上海市工商局的规定验资,法律效力不及公司法及验资准则,不予支持;(三)50万元实收资本即使已退给山石公司,但实际未得到审验,属于流动资金。

判处的实质,由于山石公司已关闭,上海金城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40万元以下的原告损失赔偿。

判决书载明,如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五、

收到判决书,公司一片哗然,严格的按照验资规则做竟是不实报告!(那是在12年前!)须知,须知为什么要验资?是要注册公司,谁给注册?工商局!工商局出的规定,事务所不照着做,验资报告有什么用?遵守了工商局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滑稽了,老百姓怎么过啊?

一片哗然以后,坐下来想一想,要么认输,胳膊拧不过大腿,要么,维权!鱼死网破也要呐喊一下,用秋菊打官司的话说:讨个说法。于是我们走上了艰苦的维权之路。

这一次,我们不敢大意,集中股东们的智慧,我们要:⑴认真地研究当年的文件;⑵争取有关部门(社会)的支持;⑶聘请律师;⑷在资产上做好保护自己的措施。

首先,我们想到注协和市财政局。1999年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转制,注协是领导者(那时代财政局行使对事务所的管理权),是我们的顶头上司和娘家。我们去了注协,市注协的领导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听取了我们诉讼的过程,仔细检查了我们的验资报告,了解到败诉的关键是上海2000年验资执行的上海市工商局规定,其与财政部验资通告1号在投资人投资款应存放在投资人新设立账户上矛盾,法院根据上位法,判决上海地区规定不符国家法规,所以为不实验资。

为什么上海地区的规定与财政部不一?我们上访了市财政局。财政局会计处钟恒老师接待了我们,听了我们的情况与质疑,他也手一摊,哎呀,2000年时的验资规定,那时我也还未到位,是前任领导搞的,背景及情况不太清楚(幸好钟处长也是老领导,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有年头了),但他表示将尽力支持我们上诉,愿意向有关方面反映,提供支持的文件;我们上访了市工商局,在接待处,接待的年轻同志听了我所的诉说与疑问,他说,上海地区的有些规定是有地方性的,与中央规定有不一样的情况。山东法院没有判错,你们是要输的,“那,请教我们该怎么办?” “没有办法,要么关掉重开” ?关掉!?谈何容易,我们开了二十几年,虽然是微不足道的事务所,但是一路走来也是不易的好伐。哪有这样回答的!?我们一气跑到了市信访办。反映了情况。市信访办怎么协调的我们不知道,反正市工商局倒是换了二位中年的同志,在市财政的陪同下找我们来了。

会晤在很友好的情况下进行,情况清楚了,验资,事务所没有问题;败诉,市工商局文件规定与财政部验资规定不一。怎么办?会上讨论了几种途径,但一点是确定的:工商局不会赔偿(没有经费预算),但会支持我们的上诉,提供相应的文件。

上海注协领导对此事也很重视,(因为此事牵涉到2000年当时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这种方式验资,)郑重的请我公司发函,说明情况,并出具了沪会协函(2011140号文给山东法院,对2000年前后上海地区验资的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说明。

上海工商局也相应推出了文件,对“专用账户”,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与上海地区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予以了说明。二家事业行政机关都出文了,已经很不错了,也只能如此了。但是,山东与上海没有隶属关系,如果他不理睬上海行政机关的文,再强调上位法,那也只是白搭,我们还是要输的。

于是,我们的第二招,是请律师,请来有经验律师代理上诉,隔行如隔山,花费几个子儿就花费吧。

虽然聘请到了律师,虽然有了说明的文件,但还总觉得底气不足,上海的规定为什么与中央的不一?律师能言善辩,但对审计这个行当,说的清楚吗?地方与中央的政策不一,那是大忌的,我们总觉得,上海与上面的规定不一,总应该有个原因,有个道理,否则不是对抗中央吗!规定不一,这是源头,这个结不解开,输多赢少。我们思考,扎头于寻找根源。

这个源头,在工商的文,在财政的文,在注协的文上是找不到的,我们能寻到的只是财政部验资的规定(验资1号),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市工商局的规定,注协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中不可能写上海为什么这么做,为什么与国家的规定不一致?我们又想,在客户新设立账户上投入注册资金或汇入事务所设立的验资账户。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都阐明了投资者必须实际投放货币资金(货币出资),这两个方面,均与银行有关,银行方面对验资户有没有规定?

我们找到了1994年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255号文,一翻,果然上面第十四条关于开设临时账户(验资账户也是临时账户)条文写着: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外地临时机构;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没有可开设验资临时账户一说。但到了200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其中设立临时账户一款,增添了:验资开设临时账户一条。我们探索,不是上海要与中央有异,在2000年,银行系统可能不准新设立公司开设验资临时账户呢!不得已,上海要发展,这么多公司要设立,要验资,只能事务所开个专户。类似的佐证也在工商局的文件中找到线索:上海市工商局单独在96年规定验资款进会计师事务所专用账户,而到了2001年,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沪工商企(2001317号规定,银行对公司设立,变更,注册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应该按以下程序操作:银行对公司申办者或公司填写的开户申请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专户,该验资专户按规定计付利息,不得办理结算业务。好家伙,前一个文没有银行,临时户开不了,后一个文请来了银行菩萨,一起发文,通过了,允许开设验资临时户,于是三个部门一起发文,与中央(财政部国家工商局)规定一致。上海的不一致不是不为之,是不能为之,要有一个过程,条件具备了才为之。

我们与律师一起探讨这个问题,律师也觉得在理,至此,我们仿佛觉得,上诉出现了一丝曙光。至此,我们觉得,我们已经准备了足够的弹药,供律先生们去开炮。

接下来的事情就简单了,我们在规定的日期内上诉,山东泰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上诉费(必须跑到泰安去交)。呈文举证,提供上诉人、辩护人身份证明等,在春节前,2012113,中院通知开庭,全权委托律师去应诉了,我们没有去,回来问,“怎么样了?”。“不怎么样”,律师说,“等判决吧”。我们依然忐忑不安,输赢参半。

等待,还是等待……

2012416,我们收到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件附送的(2012)泰商终字第12号判决书,限于判决书冗长,现摘录部分:

本案中,被上诉人山石公司两位股东将其投资款共计50万元存入上诉人的验资专用户,上诉人出具了验资报告,据此山石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山石公司成立后,上诉人将50万元验资款转入山石公司的开户银行。从上诉人为山石公司的验资过程来看,上诉人是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进行验资的,因此,上诉人在为山石公司验资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五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们赢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在公司昭示:我们赢了,谢谢大家!是的,谢谢大家,谢谢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注协领导的支持,谢谢行业支持的同仁,谢谢律师,谢谢十二年前验资的老师,谢谢公司的股东、员工。我们曾经努力过,执着过。

尘埃落定,有惊无险,但案子的发生发展留给我们一些思索。

首先,执业质量——一个事务所抓执业质量是个生命线的事情,倘若,我们在十二年之前的验资报告有一丝不妥,那么,想翻案是万劫不复的了。第二,要依靠专业人士,聘请专业称职律师应诉,是少不得的。当初,我们若早请律师,律师建议对泰安岱岳法院提出异地审判要求,把官司移到上海来打(被告地原则),那么,之后我们也不会走那么多弯路(上海的法院总会顾及上海行政的规定呗)。第三,不要迷信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律师,不要以为请了他们就能打赢官司,一方面他们对审计业务不内行,另一方面他们也很忙,你须得自己准备炮弹。如果你自己都找不到炮弹,那也是空炮的多。第四,适当的选择职业保险,像参加车险一样,参加了保险,诉讼风险相应也会小一些。

小结此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业务费,已五万矣,劳力劳神,诉讼真伤不起啊!

 

作者单位:上海金城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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