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期刊 >> 期刊浏览 >> 期刊正文

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防范高利贷风险

2012年第3期    作者:陈蔚萍 刘志耕    阅读(5821)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人”不仅已经成为我国民营经济模式成功开拓者的代名词,而且也已经成为捕捉暴利的探险者和先行家。但是,在2012年元月中旬浙江省召开的“两会”上,浙江省副省长、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披露,去年至今,温州小企业老板因高利贷已发生自杀、“跑路”事件上百起。从去年初以来,温州老板频繁的跳楼、自杀、“跑路”现象着实牵动了方方面面,社会上下备受关注,“温州的民间借贷已经是危机四伏,如果再继续发展下去,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中国式的次贷危机。”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已如此坦言。实际上,高利贷在我国各地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只是温州的问题更为普遍和突出,一旦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爆发,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对高利贷潜伏的危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然而,由于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审计的职责所在,社会上一些人常常因高利贷的危害指责CPA,认为CPA未能对高利贷的危害尽到应有的提醒、披露和防范责任,尽管这种指责有很大程度的冤屈,但笔者认为,CPA不仅对高利贷的危害应该有先知先觉的便利,而且也确实应该通过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及时发现并提醒企业尽可能防范并降低高利贷带来的危害。所以,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CPA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做一些探讨。

一、CPA要充分认识高利贷的影响和危害

我国民间借贷由来已久,但近几年来高利贷的兴起则源于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难。由于大多数企业的发展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特别是许多小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必要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而且在扩大生产规模时更是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小企业获取贷款不仅渠道少、额度小,而且手续繁琐、程序不畅,绝大多数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这就逼迫一些小企业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不举借民间高利贷,但是,殊不知民间高利贷对借贷双方都存在着巨大风险。

一方面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往往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四倍以上,这给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息负担,常常出现小企业为一笔业务借款支付的利息要远超过相关业务所能带来的盈利,从而使得小企业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所以,高利贷不仅会使借款企业逐渐付不起贷款利息,甚至还不起贷款本金,结果只好“拆东墙补西墙”,从此将企业推上财务困难的深渊,甚至出现企业破产、老板“出逃”或自杀的现象。由此可见,高利贷本质上是从借款方抽出资金,是从企业“抽血”,是加速了企业衰亡的催化剂,如果企业一旦要靠高利贷来维系资金链,则该企业便开始了死亡游戏,好端端的企业很可能从此走向财务危机。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小企业融资不畅的情况下,高利贷最多只能用来解决资金短缺的一时燃眉之急,绝不能依靠高利贷解决大额、长期的资金筹集,不然必将促使企业逐步走向灭亡。

另一方面,如果一家小企业因举借高利贷出现严重财务危机甚至倒闭,不仅影响的是举借高利贷的企业及其老板个人,而且还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一是由于企业还不起贷款,必定影响到出借贷款的债权人,甚至会让债权人血本无归,让债权人品尝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二是企业的财务困难或破产还会影响到与该企业存在上下游链条式生产关系的企业,并一传十十传百地产生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到众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当影响和危害蔓延并辐射到一定范围和程度,且影响到整个实体经济时,则很可能诱发大面积的高利贷危机,并演变为中国特色的次贷危机,而最终为高利贷损失买单的一定是各级政府。由此可见,高利贷的危害非常严重,不仅是促使借款企业走向灭亡的催化剂,而且也是破坏我国金融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所以,CPA有责任、有义务在审计过程中对其危害予以充分、必要的关注和防范。

二、CPA的尴尬、无奈、失职与尽责

在日常审计过程中,CPA对企业举借高利贷的行为往往有三种情形:一是不想说话,二是不敢说话,三是说话“不响”。

一方面,由于一些CPA不能认真执行审计准则,工作责任心不强,审计中不去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对企业举借高利贷的风险和危害作应有的分析和判断,或根本不予关注,更不想对此发表审计意见,很显然,此谓CPA不想说话;二是由于CPA是受托审计,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怕对高利贷提出不同意见或揭示出问题会得罪企业,更怕失去相关的审计业务,往往不敢对企业举借高利贷的行为说三道四,所以,也就不敢对此发表审计意见,很显然,此谓CPA不敢说话。三是即使一些CPA对高利贷的风险和危害向企业老板说明了自己的专业意见,但绝大多数企业老板往往不是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就是只能表示出因缺乏资金且无法从正常渠道筹资的无奈,而且相当多的企业老板在此问题上也不会采纳CPA的意见,很显然,此谓CPA说话“不响”。

上述三种情形不仅说明了一些CPA存在的不尽职责的问题,而且也说明了CPA在履行职责时常常遭遇的无奈和尴尬,也正是这三种情形,不仅使得CPA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来披露、降低和防范高利贷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而且也严重削弱了CPA在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应有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由此可见,在高利贷问题上,不管是CPA的失职,还是CPA的无奈和尴尬,只要最终出现危害,直接深受其害的固然是企业、企业员工及提供借贷资金的债权人,同时也必然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但最终损害的肯定是国家利益。所以,我们一方面应该认真考虑如何才能让CPA敢说话、说真话?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和调动CPA的主动性、积极性?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而且还关系到企业自身能否健康发展,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健康有序及CPA的审计职能能否充分发挥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CPA自身也要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要以大局为重,积极、主动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勇敢地担当肩负的社会责任,充分关注和防范高利贷所带领的风险和危害。

三、如何关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举借高利贷的情形

笔者认为,CPA对高利贷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风险应该先知先觉,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旦因燃眉之急出现举借高利贷的情况,只要该企业委托了CPA审计,则CPA不仅应该立马查阅借款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借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计算出应该支付的利息,而且又由于CPA能够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盈利情况,如企业是否有能力支付高利贷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支付高利息后究竟会给企业带来盈利还是亏损?对于这些问题,CPA不仅能很快计算出来,而且对高利贷的利弊得失也最为心知肚明,由此可见,CPA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而对高利贷的危害有着先知先觉的优势。所以,CPA应该充分利用这种先知先觉并发挥自身职能,做好企业的参谋。如果发现企业举借了高利贷,CPA则应该及时跟踪了解,分析出举借高利贷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风险,提醒企业注意防范和缩小影响和风险,要给企业提出CPA应有的参谋意见,尽量劝说企业非不得已不要涉足高利贷,或劝说尽量缩短借款期限和减少借款额度,或将借款期限和借款额度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内,以尽可能减轻高利贷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而如果企业一旦因举债高利贷使得财务状况走向困难甚至恶化,CPA则更应予高度重视,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成本费用的高低(特别是高利贷的利息负担)、资金回笼情况、盈利状况等作出更为深入全面的分析,找出财务状况恶化的症结所在,并及时提醒企业老板采取果断措施以挽救企业。

实际上,在很多情形下,举借高利贷往往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的不冷静、不理智,当出现一时资金困难时,一些企业负责人由于激进或浮躁,为了尽快吸纳资金以解燃眉之急,许诺高利息、高回报,但根本没有仔细分析自身的盈利水平和付息能力,从而很可能让企业陷入困境。此情况下,CPA应该劝说老板对高利贷做全面的冷静思考,权衡利弊得失,防止不利情形的出现。

四、如何关注企业老板利用高利贷高利息、高回报的骗贷行为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不能排除一些企业老板举借高利贷本身就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一旦资金到手,老板往往会携款潜逃。所以,作为CPA,更应该考虑到肩负的社会责任,务必警惕与防范骗贷行为的发生。尽管骗贷行为本质上属于刑事犯罪,但如果等到东窗事发公安机关介入往往为时已晚,不仅使得出借资金的债权人损失惨重,而且还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同时CPA也会受到不尽职的谩骂。所以,如果CPA能够充分发挥对虚假举借高利贷先知先觉的优势,在审计过程中掌握了充分必要的相关证据后,要能够及时勇敢地站出来,真实地披露高利贷情形,或勇敢举报骗贷的违法犯罪问题,其结果可能就大不一样。笔者认为,CPA应该做好以下四点:

一是看企业举借高利贷的目的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充分。如分析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举借高利贷时所宣称的相关业务或工程项目(如已有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企业是否有能力、有必要完成其所宣称的业务或基建项目?企业是否已经就借款所计划的项目做出合理和必要的预算和安排(如厂房、设备、人力、材料等的准备)?是否与所计划或承诺用途的相关供货方或施工方订立了相应的经济合同或施工合同?如发现企业在上述各方面的异常或矛盾,或相关项目仅是停留在口头或书面形式上,甚至根本就不存在,而且还存在资金转移的迹象,则举借高利贷很可能有假。此时,CPA不仅要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考虑是否及如何采取适当措施,如应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并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在征求律师意见后考虑是否有必要解除业务约定。但是,如果已经掌握了属于骗贷行的充分证据,CPA则应考虑是否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相关机构报告(如公安机关)。

二是看企业举借高利贷的额度是否合理和必须。如必须关注借款额度是否与举借高利贷时所对外宣称或计划的扩大生产或基本建设的预算规模相当?或是否与企业所缺少的流动资金相当?即要关注借款额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或基建规模的需要,如发现借款额度远大于实际需要,CPA则应保持高度警惕,需对超过实际需要的资金流向予以充分关注并追查踪迹。

三是看企业举借高利贷的利率是否合理、正常。CPA要看企业举借高利贷的利率是否正常?是否超出了当地的常规水平?防止企业用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以更快更多地骗取资金,所以,一旦出现远高于当地正常高利贷利率的情况,则CPA要加大对利用高利贷项目合理性和真实性的关注和检查,防止骗贷行为的发生。

四是看企业对借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和正常。企业在获取大量高利贷资金后,如果出现资金用途与举借高利贷时计划或承诺的用途不一致,或长时间不按照借款的计划用途使用,或仅是使用了少量资金,或将大量资金汇到与借款项目毫无关联甚至毫无理由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上,或老板严重违反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或正常汇款流程,擅自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将款项汇给与企业经营毫不相关的账户(如境外账户),此时,CPA一方面应密切关注是否会再次出现类似情形的汇款,同时还要充分关注企业老板及其家庭是否有一些异常情形,如老板是否早已将自己的家庭成员安排出国或长期不知去向,或变卖家产转移资产等。

 

作者单位:江苏咨华会计师事务所 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章满意度调查: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