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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诚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公开谴责的情况通报

2012年第2期    作者:市注协    阅读(6517)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上海诚汇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中,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重要审计取证不足,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如在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201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银行存款4.9亿元未执行函证程序;银行借款共计14.82亿元仅取得贷款合同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12亿元,仅有审定表,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该项目由宝山业务部承办,项目负责人既非注册会计师又非诚汇所员工。

诚汇所在宝山区设有业务部,业务承接、指派项目负责人、工作底稿复核均由该所注册会计师陈宏导负责。其中有部分报告未经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有关人员复核,就直接由主任会计师张德华签发。

同时,在抽查的4份审计报告和10份验资报告中,3份审计报告和8份验资报告的收费低于协会行业建设公约中《行业竞价底限》。其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55.6亿元,事务所审计费仅收2.5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决议,对上海诚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张德华、陈宏导予以公开谴责。

特此通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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