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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持有存货期货交易套期会计应用的思考

2012年第2期    作者:杨力生    阅读(5953)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保值》的相关规定,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我国的国有企业,往往对于套期保值有确定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通常是:1.期货交易的品种为公司现货交易的品种;2.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年预算交易量的一定比例。因此,实务中遇到的往往是对于已持有存货进行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那么对于此类交易,应当如何考虑套期会计的应用呢?

首先,对于此类业务,需要考虑其想要抵消的风险是什么。当本身持有存货,并进行期货交易时,其面临的风险是什么,想要抵消的风险是什么。企业对其目前持有的存货,如果没有确定价格的交易承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含有价格变动的风险以及未来的现金流风险,但主要风险是价格变动的风险,期货交易应当认为主要是抵冲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而非现金流风险。因此,其业务在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前提下,更应当确认为公允价值套期。当企业对其目前持有的存货,已经有确定价格的交易承诺时,那么,其未来的现金流已经确定,其主要风险应当视为公允价值风险,在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前提下,应当确认为公允价值套期。

其次,对于被套期项目的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4——套期保值》的相关规定,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那么,当企业仅持有存货时,其进行的期货交易是否就一定存在被套期项目呢?即单纯的存货,是否一定构成确定承诺或很有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首先,仅凭销售计划、生产量等文件,并不能构成很有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这是因为,如果仅是为了防范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的风险,那么,只需将期货交易实物交割即可,就不会产生很有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由于没有被套期项目,因此套期关系不成立。因此,不能仅凭企业持有存货即认定存在被套期项目。而应当取得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企业将很可能发生预期的实物交易。同时,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期货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六条关于“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的规定,不属于金融工具。因此,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再次,对于套期关系应当逐笔指定,逐笔分析。不能仅根据期货占现货交易的比例认定其套期关系。如果不存在逐笔指定,实际上是无法作有效性分析的。举例如下:

某企业11日持有存货100吨,预计当年销售。企业同时卖出30吨期货,均为12月交货。那么,在没有逐笔指定的情况下,当期货盈利时,企业可能在1月即交割盈利。当期货亏损时,企业可能推迟期货交割。其实质就变成了在30吨范围内的套利行为,对于其套期有效性的分析也成了无本之木,因为没有具体的被套期项目与其对应。

推而广之,对于购入期货是否适用套期保值,也应当从上面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例如,某企业预计今年所使用的原料铜价格会有大幅上升,公司每月需要用铜1000吨。公司购入铜期货,每月交割300吨。那么,由于公司只需要通过实物交割即可满足防范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要求,不应当确认套期保值。

总之,对于已持有存货进行期货交易是否适用套期会计,笔者认为需要特别谨慎,应防范套期会计的滥用。套期会计本身就是一种平衡各期间损益的方法,不同方法的选择对于各期损益应当无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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