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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期卷首语

2012年第2期    作者:市注协    阅读(6228)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993年制定、自199411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征求历时一个月,社会各界特别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又掀起了热烈讨论修法意见的高潮。《征求意见稿》中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股东与合伙人的条件规定等修正内容引起了广泛关注。

现行法在施行的近十年间,对于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形势、新情况的发展,这十年间关于修法的呼声和意见也一直未曾间断。此外,“四大”合作所将于20128月后陆续合作到期,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于201252联合发布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要求“四大”合作所在合作到期后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规定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具备“三师”(即: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和虽不具备上述资格但承担事务所内部管理职责的四个类别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并就具体转制工作给予了35年的过渡期。就此来看,中外合作事务所的转制工作与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法工作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最终修正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必将对今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22月,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在江苏镇江召开,全面部署了2012年会计管理工作十大工作任务,其中就专门提到了要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推动加快完成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相应起草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行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修订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启动在深圳前海先行先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相关准备工作,完成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的公平竞争,等等。应该说,2012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创新,要走的路,依旧漫长。

路漫漫其修远,理应上下求索之。

中国有句古话叫“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的是一条鱼能解一时之饥,却不能解长久之饥,如果想永远有鱼吃,那就要学会钓鱼的方法。时代在发展,故事亦会有新解。还有一种可能是,有鱼吃的最终会因为没有鱼而饿死,而会钓鱼的也会因为到不了河岸而用完最后一丝力气。所以,最好的方法,或许是带着鱼去学习钓鱼的方法,去找河岸,方得长久之计。不论是法的修订,还是组织形式的不断革新,不论是照搬成熟经验,还是考虑国情实际,我们无法忽视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国际化的融合势在必行。而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虽有经验可循,却都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走出一条最具科学性、可持续性的道路,才能不负一路走来的行业工作者对行业发展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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