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看到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1204/054010930449.shtml),整理得很详细,很实用!在这里笔者觉得还可以再做进一步完善,因为其并没有考虑到雇主为雇员负担年终奖税额的情况。在考虑了这一因素后,“盲区”需要作重新调整。首先假设以下条件:
1.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是高于或等于3500元。这一假设条件与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的假设条件一致。
2.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比例为100%。这一假设条件其实也可以算是隐含在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中。
接下来先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某雇员的税前年终奖为60300元。
第一种计算方法:按照《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1.60300÷12=5025,确定使用第三档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2.应纳税额=60300×20%-555=11505;
3.税后年终奖=60300-11505=48795;
4.雇主为雇员负担总成本=60300(即税前年终奖)。
第二种计算方法:假设我们将这位雇员的税后年终奖48795元作为不含税年终奖,而由雇主为该雇员负担100%的税额。此时我们就要按照《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或《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1. 48795÷12=4066.25,确定使用第二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2. 应纳税所得额=(48795-105)÷(1-10%)=54100;
3. 54100÷12=4508.33,确定使用第三档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4. 雇主负担税额=54100×20%-555=10265;
5. 雇主为雇员负担总成本=48795(不含税年终奖)+10265(雇主负担税额)=59060。
将以上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我们发现,虽然该雇员的税后年终奖没有变化,但雇主税前总负担却相差了1240元(60300-59060)。值得注意的是,59060元是落在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中的盲区[54001元,60187.50元]内的。可是,上述计算过程却证明59060元并不该“盲”,只要变换年终奖发放形式,即通过发放不含税年终奖,然后由雇主来100%承担税额的话,就无需避免这个年终奖“盲区”了。当然,在按第二种计算方法计算时,如果不含税年终奖(如上述的48795元)小于按第一种计算方法在临近该盲区前一档(即54000元那一档)计算的最大税后年终奖(即48705元),那按第二种计算方法也是没有意义的。
根据上述规律,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中的盲区需要作些微调,以下才是真正的盲区:
[18001元,19283.33元]——不变;
[54001元,60187.50元]中剔除[58951.22元(其中不含税年终奖48706元),60187.50元]——实际为[54001元,58951元];
[108001元,114600元]中剔除[112951.31元(其中不含税年终奖86956元),114600元]——实际为[108001元,112951元];
[420001元,447500元]中剔除[439251.4元(其中不含税年终奖316006元),447500元]——实际为[420001元,439251元];
[660001元,706538.46元]中剔除[690251.5元(其中不含税年终奖464756元),706538.46元]——实际为[660001元,690251元];
[960001元,1120000元]中剔除[1048001.69元(其中不含税年终奖629506元),1120000元]——实际为[960001元,1048001元]。
即[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58951元];[108001元,112951元];[420001元,439251元];[660001元,690251元];[960001元,1048001元],共6个真正的盲区。
以上计算过程仅代表笔者对当前我国个税政策的解读与见解,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若与国家税法不一致,请以国家税务机关的官方说明为准。
作者单位:上海乾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