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期《上海注册会计师》上刊登了郑佳燕、周玥的《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个税计算缴纳》一文,其中,第26页一般外籍人员超过1年不超过5年的计算公式应为:
特此更正。
《上海注册会计师》编辑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