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89号文令资本市场风声鹤唳
2011年第3期 作者:盛立中 阅读(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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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4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首次明确了自然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89号文于今年4月在媒体上被公开披露后,在资本市场上掀起轩然大波,值得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事情缘于2008年6月苏宁环球的一次定向增发。苏宁环球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发行1.05亿和8714.41万股股票,以购买二者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38%的股权。南京浦东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为60.66亿,增值58.54亿元,增值率27.6倍。
对于上述交易产生的巨额资产增值,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其是否应该征税在政策的把握上拿捏不准,遂于2010年底就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向税务总局发出请示。今年2月14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向江苏省地税局作出批复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政策的演变
2005年4月13日,税务总局在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中明确: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换言之,对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资产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不征税,处置时再征税。
2008年12月9日,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这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4日,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据认为,2008年12月9日的《通知》之所以没有被执行,关键在于税收实务操作不具可行性,因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资产投资时不征税,处置时再征税”,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上述交易建立台帐、实施跟踪管理,但经过若干年之后,这笔税款可能早已无声无息地被淹没掉了。
三、注意税收风险防范
自苏宁环球完成定向增发以来,个人以股权形式参与完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包括三一重工、东华软件、濮耐股份等数十家上市公司,上述大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税收政策的变化必将面临巨额的税收问题。比如,苏宁环球的实际控制人张桂平父子就可能将面临近10亿元的税收。
近来,一些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份制公司均对此次税务总局明确对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征税政策表现出极大关注。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出资估价金额过高,就要按同比例付出较大的税收成本。当然,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政策能否真正执行到位,对于地方政府和本地那些大公司的掌门人(自然人大股东)来说,可能还要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比如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另外,实现的此部分税款按何种方式缴纳以及纳税时限问题也有待税务总局尽快予以明确,因为账面上的增值毕竟与真金实银的现金收入不同。
现实中,资本市场涉税问题一向是中国税收管理的弱项,资本市场上复杂多变的衍生品交易时刻考验着中国税官的智商。而最近颇吸引人们眼球的是,社会和舆论对富人千方百计规避税收的行为反映强烈,并倒逼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要更加有针对性、前瞻性。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资本市场上的股权交易被列为重点稽核对象,并已于近期密集出台了若干针对资本市场股权交易利得方面的税收政策,释放出的信号是从紧的,相关企业(包括那些自然人大股东)应提前做好税收风险防范。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