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期刊 >> 期刊浏览 >> 期刊正文

一起民事诉讼之后的思考和感慨——茶叙民事诉讼维权之五

2011年第1期    作者:田甲重    阅读(6443)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老师在电话中说,一个朋友从宝岛旅游归来送了一盒冻顶乌龙茶邀我去品尝。提到乌龙茶有一个美丽的传说。清朝雍正年间,福建省安溪县南岩村有一个姓苏名龙的茶农和猎手,因长得黝黑健壮被人称呼为乌龙。一年春天,乌龙腰挂茶篓身背猎枪上山采茶,一只山獐突然从身边溜过,乌龙举枪射击,负伤的山獐拼命逃向林中,当他把山獐背到家中时已是掌灯时分。全家人忙于宰杀、烹调和品尝野味,却将制茶之事全然忘记。翌日大家忙着炒制采回的茶青,没有想到放置了一夜的鲜叶已镶上了红边并散发出浓厚清香,当茶叶制好时已无往日的苦涩之味,就将它定名为乌龙茶。

浓清茶香之后,我们开始聊起清收员工借款的诉讼案例。这起案件也是老师单位多年以来发生的前所未有的一件起诉自己员工的事件。19991月,一名在职员工为购买商品房向事务所借款27万元。当年6月,即单位根据财政部要求脱钩改制的前夕,该员工书面承诺在三年内逐步还清向事务所的全部借款,但后经单位多次催收,直到200211月才还了不到九千元。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事务所接受股东会的委托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向单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32万元。在这个案情并不复杂的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虽然支持了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却引起了老师在这起维权“成功”之后的诸多思考和感慨。

老师一边续水一边说,乌龙茶的种类很多,仅在海峡两岸的武夷山和阿里山,就分别有大红袍、白鸡冠、水金龟和文山包白毫乌龙、东方美人等名扬四海的茶品。决定乌龙茶品质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在加工中的发酵程度。冻顶乌龙茶属于发酵极轻的包种茶类,被誉为宝岛乌龙茶中的极品。老师在回顾了两岸茶文化的发展后说,当时之所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思考。其一是权属责任的需要。在改制前,员工向单位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是国家职工与国营单位的关系,该债权界定为国家所有,事务所通过法庭诉讼不仅维护了国家的利益,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同时也保护了有限公司股东的权益,一旦该借款成为坏账,可要求在原事业单位的资产中消化,不会造成改制单位新的经济负担。其二是内部管理的需要。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有多起以种种理由向事务所借款的事例,如果不能从内部管理上限制这种行为,老账收不回,新债还可能增加。通过主动司法维权,不仅在职工中统一了借债必还的认识,还促成了加快清理债权的步伐和进度,防止职工因个人消费需求向单位借款的情况再次发生。其三是挽回损失的需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事务所一次向职工借出近三十万元的现金,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字,大量的职工借款已给当时单位业务运作中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困难,再加上改制初期,事务所仅靠股东的出资款作为运行资金早己捉襟见肘,面对该员工以种种理由不兑现按期还款的承诺,为了挽回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在没有其它手段的情形下,只能在法庭上寻求解题办法。老师叹了口气接着说,以上第一和第二个目的都完满的得以实现,唯独第三点至今都没有结果,不但被告向单位的借款本金一分钱都没有收回,还为其垫付了案件受理费七千多元,甚至因申请法院执行而支付的数千元的费用也打了水漂……

片刻沉思后,老师突然问我,知不知道足球场上所谓“乌龙球”的来历?还没等我转过弯来,老师继续说,乌龙球源于英语“OWN GOAL”一词,意为自进本方球门的球香港球迷根据这个单词的发音,将其称为乌龙球。其实在广东民间有一个传说,久旱之时,人们祈求青龙降下甘露,以滋润万物,谁知,青龙未至,乌龙现身,反而给人们带来了灾难。由于乌龙球和摆乌龙这两个引进俗语和民间传说的主旨十分吻合,因此 自摆乌龙就成为乌龙球的成语说法。老师品了一口茶说,乌龙本来是很有诗意的神话,但世界就这样的“小”,它却被足球场上的乌龙球侵犯。在整个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中,事务所在法、理和情的置高点上都占据了优势,但在最后却有点自摆乌龙的结局。为什么会发生“乌龙球”现象,老师谈了自己的三点感慨。首先,在民事诉讼前要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终结。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要吸取的教训是在诉前没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是造成这次诉讼无果的根本原因。因被告是从西北某省调入本市的,在市内除用向事务所借款购得的114平方米商品住房外,没有其它不动产。单位要求其归还借款,她就不辞而别。当法庭缺席宣判后,事务所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才发现被告在单位起诉前夕已将商品住房转让。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了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落实法庭判决就成为一句空话。在这次追收借款的起诉中,事务所最大的缺失是明知被告失踪,却没有在起诉前采取任何措施,造成了判决书至今无法落实和到位。其次,在准备依法诉讼时要测算成本,避免造成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得理不得益。以上述起诉标的为30万元的案件为例,由律师全权代理,仅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就要达12万元之多。如除聘请律师的代理费和车马费近万元外,胜诉了还要按照行业潜规则按标的20%支付律师的提成费(如标的低提成比例还要提高,标的高提成比例可协商降低)约6万元;法院判决后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要再请律师,又要承担代理费、车马费和提成费约5.5万元。在这起案件中,单位虽节约了律师费用,但结果仍然是事务所一分钱没有拿到,还得向法院垫付案件受理费和向律师支付申请执行费等近两万元,再加上取证调查等必须的开支,验证了“感时嗟事变,所得不偿失”的史句。在民事维权中难以承受的诉讼成本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最后,在处理与员工的矛盾时最好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这会给单位和员工双方带来无限好处。古人云,“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回过头来自问,事务所与职工间的矛盾焦点大都集中在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合理、公平和客观。针对这样的现实,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协商、协议和协调的方式化解劳资之间的矛盾不失为上策。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但双方经济负担重、精神压力大和时间消耗长,还可能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如在诉讼出庭的前一天,老师就接到一个“请你小心点!”的恐吓短信,这虽是一个偶然事件,但却不能百分之百地排除与次日出庭诉讼有着密切的关联。为了维护单位的和谐环境,老师再一次强调自己的亲身感受,即在消除事务所和员工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时,不宜通过法庭诉讼的渠道来解决,最好的处理途径是要在坚持因人、因事、因时制宜的原则下,以平合,公正、相容的态度,努力做到兼顾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

 

作者单位: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文章满意度调查: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