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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惑解疑(五)

2011年第1期    作者:市注协    阅读(6337)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AA公司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0万元,由五位自然人股东出资组建而成。现为了达到资本1000万元的要求,根据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申请按原投资比例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AA公司于XXX日向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变更后的章程及其说明、货币出资存入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原件等资料,要求出具增加资本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提出要到现场去审验,要关注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和查验以前的验资报告以后才能对增加后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但AA公司的管理当局认为这是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现场审验,该注册会计师因此感到十分为难。

第一种观点:由于委托人并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也没有要求对增加后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所以,注册会计师不需要到现场审验,只要审验本次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后即可出具验资报告了。

第二种观点:由于原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审验情况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相关,与本次审验的注册会计师无关,所以,不管客户是否提出要求,都不需要对增加后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

第三种观点:虽然委托人不要求对增加后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但为了防范执业风险,无论委托人是否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均应当去现场审验,应当关注增资前后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包括累计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第四种观点:如果AA公司的投资者在出资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抽逃出资额,然后再将抽逃的资金作为本次出资额,怎么能说与本次注册会计师审验责任无关呢?假设AA公司的投资者在出资以后真的全部或部分抽逃了出资额,本次办理增资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为此出具验资报告吗?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到现场审验,只审验与本次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相关的程序、文件资料、相关凭证及其相关会计处理后,是否就可以出具验资报告了?如果就此出具了验资报告,日后产生司法诉讼,办理本次增资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此外,AA公司的管理当局认为完全没有必要现场审验,某注册会计师因此而受阻,那么可以接受该项增资验资的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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