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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行为指南

2011年第1期    作者:李敏    阅读(6924)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201111日起,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将实行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014号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其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

该《办法》言简意赅,共二十六条,从财务管理体制、资产负债管理、收入费用核算、收益分配机制、财务报表报备、会计档案保管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使得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水平的评价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具体、标准更加明确,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的行为指南。

一、财务管理体制

从第二条到第八条,再加上第二十五条,对如何建立与健全事务所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提出了下列具体要求。

1.建立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好或管坏怎么办,这些问题是关系事务所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应当在合伙人(股东)协议或事务所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财务管理体制应当体现集体决策、内容全面、程序规范、相对稳定的特点。

集体决策,是指财务管理体制应由合伙人(股东)集体决定,体现全体合伙人(股东)的意志。

内容全面,是指财务管理体制应当涵盖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财务管理多方面、多环节的相关内容,防止因制度缺失出现管理盲区。

程序规范,是指财务决策、执行、监督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规范,严格做到依权限履职,按程序办事。

相对稳定,是指财务管理体制一经集体决定,应当坚持执行,防止朝令夕改。

2.加强内部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是该《办法》首次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企业内部控制流程、监督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却因为管理者忙于处理日常业务,很少有机会对企业内部控制作系统的回顾与检讨。为此,《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3.一体化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财务管理一体化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的核心,也是解决当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各自为政问题的关键。

国办56号文件特别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统一”。

一体化管理的核心在于“实质控制”,包括总所对分所和各业务部的实质控制,至少应当做到预算统一、收支统一、分配统一。

实行全面一体化管理,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目标一致、财务一体、合伙人一心、利益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4.设立财务部门与实行回避制度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5.财务预算管理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6.财务监督制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二、资产负债管理

从第九条到第十三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2.资金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并特别强调,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3.有价证券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和其他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其他财产。

4.财产物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负债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并特别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6.担保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收入费用管理

从第十四条到第十九条,对如何加强收入费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收入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2.费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3.工资薪酬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应当统一,同时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差异。

4.职业风险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5.其他经费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四、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如何加强事务所的收益分配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2.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五、财务报表管理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如何加强财务报表的报备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其中:

业务收入明细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大类。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中列出了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涉税鉴证、工程预决算审核、其他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其他共11个项目类别。

支出明细表: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支出分为营业支出、各项税费支出、其他业务支出3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4.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需要注意的是,事务所之间不能互相审计。

六、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如何加强事务所的会计档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办法》的推行将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于该《办法》的实施情况,财政部拟于2011年上半年,再次联合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抽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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