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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茶叙民事诉讼维权之二

2010年第4期    作者:田甲重    阅读(5761)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在我坐定后,老师从茶柜中拿出一块饼状物介绍说,今天一起品尝的茉莉青饼是云南特产普洱茶的一种。它选用当地大叶种高山生态茶菁,及地处红河谷的云南元江县优质茉莉花窨制而成。这种合成品种既没有改变云南特有大叶种晒青的特质,又加入了茉莉花独有的花韵,茶后会有浓香逼人、口感甜醇、清婉柔淑、沁人肺腑和花香馥郁的感觉。尤其适合在聊天中慢慢感受……

老师给我介绍的第二个实践案例,也是为客户提供验资服务而引起的一起出资赔偿应诉案件。这个案子的案情比较简单。某局退管会于九十年代初出资30万元申请设立了某服务公司。3年半后退管会为该服务公司向某城市信用社借款的150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再由信用社向服务公司出示了170万元的《进账单》。服务公司持《进账单》委托老师现服务单位为其进行资本验证。事务所依据信用社提供的《进账单》,为其出具了增加170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次年,该服务公司向某研究所借款100万元。由于经营的原因,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研究所在无法向债务人追讨借款的情况下,为了减少、降低和挽回经济损失,把其投资单位——退管会作为第一被告告上法庭,同时又以信用社出示的170万元《进账单》没有记入服务公司会计账户,事务所没有按照行业规定进行验资为由,把信用社和事务所作为第二和第三被告同时告上法庭,诉求在17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洱茶有“爷爷的茶,孙子卖”的俗语说,由于它成品后会继续其自然陈化的过程,所以具有越陈越香的独特品质。我连连点头赞赏民间这个画龙点睛般的形象描绘……老师接着说,在查阅当年审计档案中清楚看到,事务所依据某城市信用社向某服务公司出示的170万元《进账单》,按照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向其出具的《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在操作执行、工作程序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完全符合行业规定,不存在任何过失、过度和过错。正当返躬自问是什么原因惹上了这起官司时,信用社两位负责人上门拜访,称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年她们为服务公司出示《进账单》业务的相关资料全部丢失,作为共同被告请求两家在庭审中联起手来,争取胜诉,挽回各自的损失。老师斟酌后接受了信用社的部分恳请,为她们制作了除《进账单》以外应由信用社向法庭提供旁证材料的复印件,希望通过两个单位的相互支助减少或有损失。

我一边听、一边想、一边抿着热茶,同时思考是什么原因不将《进账单》复制给她们时,老师作出了针对性的解释。在研究整个案情时,觉得某城市信用社向某服务公司出示的《进账单》,是验资过程是否合法和合规的关键证据,只要170万元《进账单》真实或有出处,事务所的验资行为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能把这份价值近两百万元的证据轻易送给别人。实战证明,老师的上述判断为事务所应诉胜利争取了空间、创立了条件也奠定了基础。

老师看出了我的不解之意,却没有直接揭开谜底,而是询问对茉莉青饼茶质和味的感觉。“何惜阶前盈尺之地,不使白扬眉吐气,激昂着青云耶?”他接着给我讲述了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时的故事。当日原告向法庭宣读完“起诉状”,在第一被告答辩后,作为第二被告某城市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朱姓和薛姓两名律师先于第三被告在法庭上辩称,信用社从没有为某服务公司提供过类似资金进账的服务,如有原告在诉状中所述说的《进账单》“情节”,可能是事务所为了给其出具《验资报告》伪造所致……面对上述突发的局面,老师当庭向审判长揭示了信用社请求事务所帮助和提供证据的情形,并申请坐在旁听席上该信用社的两位负责人出庭作证。在接着的法庭答辩中又陈述,当时应信用社的“恳求”在为其复制证据时,没有把他们为服务公司出示的《进账单》进行复印,是出于自我保护、自救防卫和自身应诉的需要。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进账单》的内情,在服务公司“缺失”的情况下,只有信用社才能讲请楚其中的奥妙。老师在对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个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信口雌黄的辩解表示抗议的同时,把信用社当年42日向服务公司出示的170万元《进账单》复印件交给法庭。审判长查验后又将《进账单》复印件分送给原告和第二被告。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查看后又诡辩,由于《进账单》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希望法庭不予采信。老师随即对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的无理取弄进行了驳斥。如果从业务流程责任追究,保存《进账单》原件的单位只有办理此项业务的双方单位,即该信用社和服务公司。事务所在执行验资时,只能要求服务公司提供如《进账单》等类似的资金流入证明并保存其复印件,如果现在一定要看到《进账单》的原件,也只能由《进账单》的原始制作人—信用社依法向法庭展示,否则该案件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第二被告承担。这时原告向审判长提出,要求第二被告确认第三被告向法庭提供《进账单》证据上信用社所使用的印鉴是否真实,以备对其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审判长要求第二被告当庭正面回答原告的请求。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与信用社负责人沟通后,承认《进账单》上使用的印章是他们的业务印鉴。数日后接到寄送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依法准许原告撤回对事务所的起诉。由于事务所持有和保存了《进账单》这份关键证据,才把其从这起法律纠纷中解脱出来。

话题又回到品茶上来。明前龙井和茉莉青饼是产于我国浙江和云南两个不同的地域,但它们各自的优良品质决定了成为中华大地的名茶之一。这两天,我们一起聊了两起财产损害和出资赔偿的官司,它们虽然同属因验资业务而引起,但又是味道完全不同的两个个案。老师通过尽职、尽心和尽责的努力,取得了应诉成功,其中有一个重要的体会,那就是除要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外,只有在出庭前收集比较具体的答辩证据,制订比较具体的应对措施,才能在应诉中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和不卑、不亢、不惊。老师特别强调,这起诉讼案件中事务所作为被告,按常规、常理和常情,应该在法庭上与原告进行维权的诉讼、辩解和抗争,但万万没有想到在案件审理中却得到了原告的理解、同情和支持,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则演绎了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责任博弈。这个在司法审判中极为罕见的现象,恰恰给大家一个很好的提示,即在任何民事维权应诉中不仅对原告,同时也要对同案被告保持高度的警惕,坚持“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处事观念,面对诉讼市场可能出现的雇用关系、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用曲突徙薪的冷静思维,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坚持一丝不苟观念和用心维护单位利益,才能得到社会、法律和公众的认可、承认和尊敬。

“人之相知,贵在知心。”我们约定中秋月园再茶聚……

 

(作者单位: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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