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人们对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汽车品牌4S店——这个“四位一体”销售专卖店,即包括了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项功能的销售服务店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汽车产业的发展壮大也对4S店的包括会计核算在内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为某汽车服务集团提供会计服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些会计核算上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就其中的部分问题作探讨,若有不足之处还请同行指正。
为激励经销商或代理商,很多汽车厂家乃至保险公司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
返利经济事项在汽车行业内普遍存在,并且决定着汽车经销企业各个会计期利润的数量。不同汽车生产企业的商务政策各不相同,决定了汽车经销企业收取返利业务事项的复杂性。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给付商品等。它可以与汽车的销售数量相关,又可能与汽车的销售数量无关。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这种情形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汽车经销企业因向汽车厂家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可向厂家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的返利。
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返利方应将返利确认为收入,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计提营业税及相关附加。
但在返利金额可确定和不可确定情况下返利确认的时点不同。
1. 返利金额可确定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这种情形指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季度或其他时间跨度计算,在一定期间结束时或下一期初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 G公司(整车厂)与其经销商L公司(4S店)签订协议约定,L公司必须为G公司进行汽车形象宣传等服务,在此条件下,厂商将以现金给付形式提供形象返利等,该返利以月为计算单位,在当月月底计算,次月10日支付。
某月L公司按指定价格销售整车,某年1月可获得形象返利等共计25万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L公司月末在确认该返利时:
①借:应收账款——G公司(返利) 25万元
贷:营业收入——返利 25万元
同时计提相关的税费(假设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率合计为10%)
②借:营业成本 1.375万元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25万元
应交税费——城建税等 0.125万元
(2)L公司次月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应收账款——G公司(返利) 25万元
2. 返利金额不可确定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这种情形指在会计期末,返利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则代理经销商不应确认“返利”,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税费。
[例2]承上例,如果截止资产负债表日L公司未就上述返利金额与G公司达成一致,其他条件不变。则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1)在会计期末对应计“返利”25万元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2)假设双方在次年2月就上述返利的金额达成了一致,G公司当月一次性支付了上述返利25万元(转入银行),则L公司应于2月将此确认为当月的收入并计算应交税费。有关会计处理为:
①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营业收入——返利 25万元
同时计提相关的税费(假设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率合计为10%)
②借:营业成本 2.75万元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50万元
应交税费——城建税等 0.25万元
情形二.汽车经销企业未向汽车厂家提供劳务,而向厂家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的返利。
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返利方不应将返利确认为收入,而应将该返利作为收到的捐赠,按《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将税后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处理
[例3] 某年12月,G公司(整车厂)向其经销商L公司(4S店)免费提供液晶电视等视频设备,共计价值11.7万元,取得G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视频设备供L公司进行产品宣传,相关的宣传返利,G公司每年另行支付)。假定除上述事项外,L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L公司月末收到视频设备时:
①借: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 11.7万元
(2)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待转资产价值 11.7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77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925万元
汽车经销企业向汽车厂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这种返利实质上是汽车厂对汽车经销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一般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当然,“平销返利”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具体包括“返利”直接抵货款,以商品给付、用于将来采购汽车的折扣等几种具体做法(考虑到税收成本,整车厂商很少会采用现金给付方式来支付此类返利)。
1.“返利”抵货款
即4S店在向整车厂购货支付货款时,整车厂准予其按扣除 “返利”后货款余额支付。
[例4]如果G公司确认,根据L公司在2月份的整车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其可得的返利为25万元,并允许L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扣除该笔“返利”。
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G公司 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21.3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3万元
2.以商品给付
即整车厂以其产品作为返利,支付给4S店。
[例5]承例3,若整车厂以新款汽车作为返利支付给4S店,4S店取得整车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汽车尚未收到。其他条件不变,则有关会计处理为:
⑴在月末确认应收的返利时
借: 在途物资 21.3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3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21.3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3万元
⑵在收到新款汽车时
情况①4S店拟将其作为存货管理
借:库存商品 21.37万元
贷:在途物资 21.37万元
情况②4S店拟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借:固定资产 25万元
贷:在途物资 25万元
3.用于4S店将来采购汽车的折扣
即返利可作为4S店以后向整车厂商采购时的“抵用券”,返利的实质是一种预付款。
[例6]承例3,若整车厂赋予4S店25万元的折扣额度,用以在3-6月间采购整车时直接从价款中扣除,其他条件不变,则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预付账款——G公司 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21.3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3万元
试乘试驾车是整车厂商以优惠的价格提供给4S店,用来供购车者进行购车体验的样车。4S店一般存在试乘试驾车,对其会计处理各店不一致,有的计入库存商品,有的计入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试乘试驾车类似电器销售企业的样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于存货“持有以备出售”的定义,应作为存货进行核算,并按实际损耗程度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但部分整车厂商会要求试乘试驾车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即开具销售方和购买方同为4S店的销售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例7]L公司按11.7万元的折后价从G公司购入试乘试驾车一辆,款已付
情形1.L公司取得G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与G公司的协议将其用于消费者体验,则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样品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情形2.L公司应G公司的要求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方为L公司,则会计处理为(不考虑车辆购置税):
⑴收到试乘试驾车及相关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样品 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⑵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时
借:固定资产 11.7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库存商品 1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4S店将从厂商按折扣价格取得试乘试驾车作为自用车,而不用于消费者体验。在这种情况下,4S店应将该车作为固定资产而非存货进行核算。同时按增值税法规的规定,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S店在购入试乘试驾车时,为了能上路行驶,还需办理车辆牌照。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车辆,应将车辆购买价格(车价)、车辆购置税和牌照成本一并作为车辆的历史成本,即牌照成本作为车辆成本的组成部分,并按此历史成本作为计算折旧的基数。
但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根据现行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汽车牌照不再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若所对应的车辆出售或报废,牌照仍可保留。
由此可见,汽车牌照与汽车本身使用年限不同。将其与车价等合并作为一项资产显然不合适,应单独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管理(除牌照取得成本较低,不单独确认对财务报告列报影响不重大外),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例8]L公司按15万元的购入试乘试驾车一辆,并开出机动车销售发票,假定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2万元。同时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牌照1个,取得成本为3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7万元
无形资产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作者单位: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