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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审计要点

2010年第3期    作者:王 勇    阅读(12894)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20081210,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内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了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

(一)研发项目必须属于以下两文中鼓励发展的内容:

1.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414,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2.公告2007 6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200712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

(二)具体研发支出要符合以下8项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法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在税法和会计核算口径上的差异

会计核算口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税务加计扣除口径: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比如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按照研发费用归集核算,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却没有包括这部分内容。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和财企[2007]194号文件中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相比,直接、专门、现场、成果一类的强调性字眼更多一些。企业在对研发费用的日常核算中,对照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在进行加计扣除时,却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执行,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会计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软件要求是查账征收方式。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新旧会计制度在处理加计扣除上的差别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如何界定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税法采取了尊重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则,既然现行法规并没有对所有企业强制要求使用新准则,那么仍使用旧制度核算的研发费用,税法应该也是认可的。于是存在两种会计制度的情况。

(一)未执行新准则核算

1、会计制度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将研发项目的主要内容做费用化处理。

2、科目设置及核算:

一般企业核算时,在管理费用下设“研发费用”二级明细科目,再在该二级明细科目下设工资、材料费、租金等三级明细科目,将研发费用设为项目核算,对不同研发项目分别核算。

将平时发生的、与研发有关的工资、材料、折旧、租赁费等记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下的各个明细科目,期末结转损益。

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时,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记入无形资产科目。但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不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的8项内容,因此不能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列支。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

1、正确区分研发项目中的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1)首先将研发活动划分为未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

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运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及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2)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具体核算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开发活动的,相关支出仍保留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中,待完成开发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再将相关成本转入无形资产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记入当期损益。

摊销年限:不能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能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为成本扣除残值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净值,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方法摊销。但116号文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在财务核算时不能加计扣除摊销,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加计扣除,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平时核算: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

六、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

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确认无形资产时会产生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为账面价值的50%),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要点

大类

序号

关注问题

具体要求

资料及审计程序

 

1

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实践中,国家两个文件中鼓励发展的技术都是高新技术,一般企业是很难从事这些技术开发的;税务可以要求企业对所开发技术到政府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情况

认定及每2年的复审,需要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申报、认定材料、审计报告等

3

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应该建立、健全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对技术开发投入的计划、立项、实际运行、评审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并规范。具体应建立跨部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或项目组,对信息传递、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制度化等。

通过查阅、询问等进行内控测试。

 

 

 

 

1

是否是高新技术

根据高新技术定义进行初步基本判断: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查阅项目立项报告、计划任务书等。

2

是否属于国家两文件中鼓励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分类、编号

国家已明确了高新技术的具体内容。在这两个文件中找到申报项目的具体分类,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客户端)软件已经将两个文件中项目编号,只需根据归属类别选择即可。

查阅、核对国科发火〔2008172号、公告2007 6号。

3

是否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

有利于获得优惠政策。

科技计划申报及批复文件等

4

内部立项情况审查

内部权利机构的立项决议、预算、研发机构或项目组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情况,以及成果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立项决议、计划书、预算、人员编制、成果报告等

5

外部合作

合作、委托、集中开发的要提供合作合同等资料。

查阅合同、协议等,必要时实地调查、函证。

 

 

 

 

 

 

 

 

 

 

 

 

 

1

对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财务核算流程了解

2

研发项目单独核算

是否有独立研发机构,若承担研发功能的人员还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将人员支出、直接材料、摊销等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划分;每个研发项目能够单独核算,共同费用能合理分摊到每个具体项目,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加计扣除。

审查账务处理、公司制度,必要时利用专家工作对费用分摊进行评估。

 

3

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定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税收核定表

4

执行的会计制度

没有对会计制度有明确要求。但应注意: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主要区别在于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前者资本化的内容就相对单一和固定,对职业判断要求小些,而新准则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划分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需要加强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审查。会计制度对研发支出基本不资本化,即使是可以资本化的律师费、专利申请费也不符合税务加计扣除的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文件等

5

财务、税务口径差异:税法严格规定了8项可以加计扣除内容

116号文件第4条规定的8项内容才能加计扣除,而财务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及新准则规定进入研发费用的内容大于税务规定,如房屋折旧和租赁费、研发人员的社保、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办公费,借款费用等都不能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也不能加计摊销扣除。

审查本年度支出明细表及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时的支出明细,调整差异。

6

严格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内容

新准则需要较多判断,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5个条件的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才能资本化。

关于资本化标准以及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情况说明材料;获得的专利等外部证书;利用专家工作。

7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主要针对执行新准则而言,因为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摊销不能加计扣除。新准则规定不能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能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为成本扣除残值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净值,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方法摊销。但116号文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复核,由于摊销年限引起的差异应调整。

8

所得税时间差异

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9

科目及具体核算

新准则要先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中归集,再结转的损益(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科目,无形资产摊销增加“累计摊销”科目。企业会计制度直接进管理费用和无形资产科目。

 

 

 

 

 

 

1

预缴所得税时不能加计扣除

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申报加计扣除。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材料

2

汇算清缴填报要求

上海实施116号文件意见: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情况表》的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中,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其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只是用于本期发生的,专门用于本期开发的摊销,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果不用于研发活动,那么摊销就不应该在此填报,应该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四项“无形资产及下栏:其中:由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栏填报。

3

亏损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作者单位: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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