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期刊 >> 期刊浏览 >> 期刊正文

完善社保审计的几点想法

2010年第2期    作者:朱文武    阅读(6860)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工资总额专项审计(社保审计)作为政府采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已进行多年,审计要求逐年不断细化,其审计结果已经从最初的单位全部城保人员工资总额细化到其具体个人的工资总额,现正向提高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合理性方向发展。为使社保审计更趋完善,笔者特提出以下一些问题供讨论。

一、审计报告(含表格)中有关项目的涵义尚不够确切

单位基本情况表(0)。该表中营业执照信息中的注册有效期,如20097月审计2008年工资总额时,执照有效期载明2009620201961920096月已进行变更事项工商登记),如据实填写(起始日期 2009年6月20,终止日期2019619)则被审计的2008年不属有效期内,如起始日期填企业成立日则又与营业执照所载不符,确切的2008年的变更前的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已无从查起。如需了解该企业在审计时的营业执照是否处于有效期或该企业可能的存续期,以防该企业由于存续期将近而可能逃避补交费,那么设置注册终止日一项就可。如一定要填起止日期,可明确填写成立日及注册到期日,以便具有可操作性。

人员情况表(表一)。该表中有年末人数及年平均人数,这张表用了许多年,但年末人数的具体含义尚不够清晰,在统计中存在随意性。比如,城保人数至少有三种含义:帐户人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发工资人数。具体的关系是这样的,帐户人数一般大于缴费人数,缴费人数不一定等于发工资的人数。如服役军人、单位要求封存的人员属于帐户人数但不需缴费。发工资的人数一般会等于缴费人数,但在隔月发工资(先做后发),有不发工资的挂靠人员、有社保局发“工资”的工伤人员、生育期职工等情况下,发工资的人数与缴费人数就会有较大差异,究竟理解为何种含义为好呢?从固定格式的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为:“参保人员中城保工资总额为xx元,年末参保人数xx人”来看,应采用帐户人数(参保人数)为好;从过录表1来看,似填列缴费人数为好;从过录表2及表二附表来看,每月人数与发工资金额一并填列,似理解为发工资人数较好,这种理解目前比较普遍。各种统计口径的差异有时会很大,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月不发工资,只分红利,而红利不属工资范畴,发工资每月只为少部分人,如年末人数统计为发工资人数,则将合伙人排除在年末人数之外;又如另一单位发工资的人员均在外单位领工资,年末人数则为0人,上述二种情况显然不符合要求,笔者以为有必要规定人数帐户人数(参保人数)统计为好。

二、操作软件中有关设置应修改完善,保持数据在各表格中一致,并方便审计人员操作

城保镇保未参保人员上年工资性收入情况表(表四)。该表目前碰到的问题是如果已在过录表1中出现的名字就不能再录入到这张表中,这就将以下几种情形的人排除在城保(镇保)未参保之外了:年初转出, 过几个月后又回到原单位工作却未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与已参保同名同姓的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保前未补足缴费的(补缴费的月份小于发工资月份)。为了能顺利通过系统的录入,一般都会将发工资月数大于缴费月数的工资列为劳务费,未能起到该表应有的作用。建议修改相关系统设置。

过录表1。过录表1的填列按要求其单位为元保留角,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单位编制还是事务所编制一般都会保留到分,这样合计数可与企业的帐面金额相符。操作软件系统也可以录入小数点二位的数据,但产生的结果可能会与城保人员参保名册(表三)的合计数有差异,并且人数越多差异越大,导致审计报告中工资总额专项审计附表(表二附表) 城保人员现金支付工资总额与城保参保人员名册(表三)中城保工资性收入总额不一致。应考虑所有表格元保留至分(小数点后二位),而表三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由系统自动产生保留至角,以便缴费基数延续原来的见分进角。这样各项数据能保持一致。

过录表2。该表现在与过录表1未共享数据,城保参保人员工资发生数要按月重新输入,原来可能考虑小数点保留位数问题直接采用过录表1的数据会造成不一致,如所有表格均采用小数点二位后,过录表1与过录表2能共享数据则更好。

三、提高城保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正确性与合理性的一些想法

过录表1。过录表1的填列涉及城保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如女性生育期、工伤期,“工资”由社保局发放,但有的企业个人部分养老金由单位负担,在这期间单位交的个人部分养老金如填入社保局发“工资”的月份,全年的平均工资就会减少,如剔除由单位负担的这几个月养老金反而合理。再如这期间如单位发放季度奖、年终奖,同样道理,在社保局发“工资”的期间如填入奖金,平均工资反而减少,宜进行分摊后剔除属于社保局发“工资”期间奖金。

再如,内部单位的挂靠人员,工资在其他单位发放,12月单位仅发了年终奖,这就比较为难,如仅将奖金填入12月,那么奖金就是该人的月平均工资,显然不合理,如将12月发放的奖金平均分摊填入12个月则又未将该人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工资统计在内,笔者以为应通过其他单位提供将该人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工资一并统计在内,如人数较多可上报社保局决定是否延伸审计。

 

 

(作者单位: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

文章满意度调查: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