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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2010年第2期    作者:孙信义    阅读(6619)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新的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政策涉及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如下: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国债公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企业的国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其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可为三年。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为二年。

5.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处理。

6.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因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不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常务机构,可以享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10.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1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11(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利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再销售捐赠和赞助货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11起,原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的企业,优惠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1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

①自200811日起,原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优惠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②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③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按规定补交此前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额。

17.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11起,原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的企业,优惠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1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19.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1.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11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式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

 

(作者单位:上海众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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