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已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及“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 12)”。目前该准则尚未在国内正式颁布实施,但是对于在境外已上市或拟上市的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而言,该准则的影响较大,主要是这些机构是否需要合并其管理的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基金专户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一、行业背景及挑战
随着近年来人均财富快速增长和监管政策的放松管制,资产管理行业活力凸现。资产管理规模越来越大。截至2013年6月,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超过人民币25万亿,信托计划规模超过人民币10万亿,券商和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均超过人民币3.5万亿。另外,资产管理产品也更为复杂,金融衍生品的应用更多,投资标的范围更广。此外,资产管理人(如银行、券商、信托、基金等)投资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并且越来越多的资产管理人除了获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之外还能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在总体投资回报率超过设定的业绩基准之后的超额收益)。
如此快速发展的资产管理行业也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不少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资产管理人进行审计时,需要按照这个新准则来判断资产管理人是否需要合并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二、IFRS 10的相关规定
1、控制的定义。根据IFRS 10,控制要同时符合三个要素:
(1)权力: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可变动回报:因参与被投资方而承担或享有变动回报的风险或收益;
(3)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投资者获得回报的金额。
2、委托-代理关系,这是针对上述第三点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联进行的进一步分析。IFRS 10认为代理人主要是代表其他方(委托人)行动并服务于其他方利益,因此在代理人行使决策权时,虽然获取一定回报,但他不控制被投资者。投资者是委托人时需要将被投资者进行合并,而代理人则无需合并。一个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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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者决策权的范围 |
其他方持有的权利 |
根据薪酬协议取得的报酬 |
决策者承担的因其在被投资者中持有的其他利益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 |
委托人可能性较高 |
较广 |
较小 |
较多 |
较高 |
代理人可能性较高 |
较窄 |
较大 |
较少 |
较低 |
三、案例分析
情景一。A基金公司管理W一对多专户理财计划,在确定的投资合同范围内,A公司可以决定投资何种资产。A公司根据W计划的规模收取1%的固定管理费。A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W计划10%。A公司没有任何义务对超过其10%投资的一对多专户理财计划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投资者无权解雇A公司。
分析:A公司能够主导W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和运作,符合要素一;A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加上其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符合要素二;对要素三的分析见表一: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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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者决策权的范围 |
其他方持有的权利 |
根据薪酬协议取得的报酬 |
决策者承担的因其在被投资者中持有的其他利益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 |
情景一实际情况分析 |
较广—A公司在资产管理合同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无需另外获得投资者的授权 |
较小—其他投资者无权解雇X公司 |
较少。经济利益的波动性为1%+10%*99%=10.9% |
较低。不承担10%投资之外的投资损失 |
综合来看,情景一中A公司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重要性不足,属于代理人,不符合要素三,故无需合并。
情景二。B证券公司管理X集合理财计划,在确定的投资合同范围内,B公司可以决定投资何种资产。根据X计划的规模收取1%的固定管理费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的超额利润部分的20%。B公司还持有2%的集合理财计划,使其利益与其他投资者利益一致。B公司对超过其2%投资以外的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在B公司违反法规和合同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简单多数投票解雇B公司。
分析:要素一和要素二均符合,具体判断同情景一。对要素三的分析见表二: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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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者决策权的范围 |
其他方持有的权利 |
根据薪酬协议取得的报酬 |
决策者承担的因其在被投资者中持有的其他利益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 |
情景二实际情况分析 |
较广。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合同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无需另外获得投资者的授权 |
较小。其他投资者解雇B公司的权利可视为保护性权利,因为只有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此权利 |
较少。经济利益的波动性为1%+20%*99%+2%*79%=22.4% |
较低。不承担2%投资之外的投资损失 |
综合来看,情景二中B公司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较情景一更大,但是仍不重要,属于代理人,不符合要素三,故无需合并。
情景三。C银行管理Z银行理财计划,在确定的投资合同范围内,C银行可以决定投资何种资产。根据Z计划的规模收取1%的固定管理费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的超额利润部分的20%。C银行还持有20%的理财计划,但其利益与其他投资者利益一致。C银行对超过其20%投资以外的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在C银行违反法规和合同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简单多数投票解雇C银行。
分析:要素一和要素二均符合,具体判断同情景一。对要素三的分析见表三: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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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者决策权的范围 |
其他方持有的权利 |
根据薪酬协议取得的报酬 |
决策者承担的因其在被投资者中持有的其他利益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 |
情景三实际情况分析 |
较广。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合同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无需另外获得投资者的授权 |
较小。其他投资者解雇C银行的权利可视为保护性权利,因为只有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此权利 |
较多。经济利益的波动性为1%+20%*99%+20%*79%=36.6% |
较高。在20%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投资损失 |
综合来看,C银行获得了该理财产品中重大的经济利益和承担了重要的可变回报风险,属于委托人,符合要素三,需要合并。
情景四。D信托公司管理Z集合信托计划,在确定的投资合同范围内,D公司可以决定投资何种资产。根据Z计划的规模收取1%的固定管理费加上达到特定盈利水平后的超额利润部分的20%。D公司还持有20%的信托计划,使其利益与其他投资者利益一致。D公司对超过其20%投资以外的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义务。该集合信托计划中的5名代表获得全体投资者授权使得该5人可以按照简单多数方法决定是否解雇D公司。
分析:要素一和要素二均符合,具体判断同情景一。对要素三的分析见表四: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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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者决策权的范围 |
其他方持有的权利 |
根据薪酬协议取得的报酬 |
决策者承担的因其在被投资者中持有的其他利益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 |
情景四实际情况分析 |
较广—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合同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无需另外获得投资者的授权 |
较大—5名投资者可以决定是否解雇D公司 |
较多。经济利益的波动性为1%+20%*99%+20%*79%=36.6% |
较高。在20%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投资损失 |
综合来看,情景四中投资者拥有解雇D公司的实质性权利,D公司属于代理人,不符合要素三,无需合并。
四、结论
结合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各资产管理机构一般均可以在相关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投资决策,投资者很难解雇资产管理机构,除非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情况,与情景二和情景三类似。注册会计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逐个分析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产品中能获取的经济利益的波动性和承担多大风险,同时还要查阅历史投资回报率,了解历史上这些资产管理机构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可能性和金额。方能准确判断这些资产管理机构是否需要合并相关资产管理产品。
最后提请注册会计师关注两个事项。其一,由于IFRS 10已于2013年生效,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尚未相应修订,这可能会使得某些两地上市的资产管理机构的2013年度国内准则和国际准则财务报表出现差异。
其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2年10月31日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案,该修订案主要是赋予合格投资主体(如私募股权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合并其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但是需要对这些被投资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该修订案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亦允许提早执行。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关注该修订案及执行情况。
作者单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