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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核算方法的探讨

2013年第6期    作者:施剑春    阅读(6696)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IPO沉寂已一年,让我们这些注册会计师们抛开IPO的是是非非,回到我们的专业中来,多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实务中,存在较多的应当统一而未统一的做法,增加了财务的自由度,但也增加了CPA的难度和风险,本文分析的仅是很细微的一处,旨在抛砖引玉。

利息收入,本是一个不被人关注的项目,银行按季结息,财务人员取得结息单后据以入账,3个月循环一次,非常平常。但对于IPO企业,平常的交易也变得不平常了。

2012年上半年在中小板挂牌的上市公司,2012年报显示,业绩大幅度下滑,营业利润比上年度下降49%,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可见,该上市公司很有可能在50%的红线外硬刹车了。

进一步阅读该上市公司的年报,2012年利息收入为600万元,主要来源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而2011年度日常利息收入则为70万元,由于利息收入在报表中被计入了营业利润,显然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为规避50%的红线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其他上市当年业绩变脸的上市公司中,利息收入往往对业绩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使得上市公司仅仅“变脸”而不至于“破相”。同时,笔者注意到,这些公司往往还有“应收利息”,而计息的基础为募集资金存入银行的定期存单,即对定期存单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

为较全面地研究此类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笔者统计了20121季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25家创业板公司的2012年度年报。共有13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这25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服务。

统计项目包括募集资金本金和利息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非经常性损益表中的列报情况。

统计项目

(户数)

(户数)

资产负债表中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确认为货币资金

24

1

确认应收利息

11

14

利润表确认为利息收入

25

0

现金流量表确认为经营活动

22

3

将募集资金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3

2

将利息收入确认为经常性损益

25

0

从上表中可见,对于列示为利息收入和作为经常性损益,各家上市公司的处理是一致的。资产负债表中除一家上市公司将定期存款本金列作其他流动资产外,其他二十四家均作为货币资金,而在对定期存款是否确认应收利息的判断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几乎各占其半。现金流量表中有一家将利息收人作为筹资活动收入,两家作为投资活动收入,其他均作为经营活动收入,而有2家公司将定期存单作为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由于募集资金按规定需专户存储,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指引2号”)出台前,定期存款几乎是唯一的方式,可以说,几乎所有的IPO企业都存在大量的定期存款。

那么定期存款应当如何核算呢?《企业会计准则》及《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没有具体规定。从定期存款的性质来看,将其作为货币资金核算,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为利息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并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是最为稳妥的做法,也被上述十四家上市公司采用。而另十一家公司的做法找不到明确的理论依据,即使将定期存款理解为短期投资的话,也不能确认应收利息,因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将其理解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应收未收利息,但显然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愿意尝试将定期存单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只有一家公司将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并且后续在现金流量表中配套作为投资活动和不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也不失为一种较为系统的处理方法。

看来,确认应收利息更可能是出于专业判断,即认为定期存单一定会到期兑现,实务中,通常注册会计师会要求管理层出具持有目的的声明,承诺不提前兑现,由此作为专业判断依据,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情况下的货币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呢?经查阅该十一家公司的会计政策,关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几乎均表述为“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一般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十一家公司中有两家将定期存单归类为投资活动并确认为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而另外九家公司即确认了应收利息,又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知是否有其他依据或解释。

那么25家公司均将此项利息作为经常性损益是否就恰当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此定义,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符合性质特殊和偶发的特点,且对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似乎能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但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列举的项目中无此内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均作出了有利于企业的选择,但指引2号的发布和应用,将使该问题突出。

指引2号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笔者认为此项规定非常务实,也非常人性化,规范的同时兼顾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但将使部分企业面临难题,因为投资取得的收益通常是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对于某些上市公司而言,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时扣除上千万的非经常性损益还是非常要命的。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兼顾准则和实务,是否可采取如下表所示的核算方法:

方式

 

列报

定期存单方式

保本型投资产品

一般情况

有合理保证

不提前兑现

仅保本

保本保收益

资产负债表

货币资金

不确认应收利息

货币资金

确认应收利息

其他流动资产

不确认应计收益

其他流动资产

确认其他流动资产-应计收益

利润表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现金流量表

经营性活动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经营性活动

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投资性活动

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投资性活动

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非经常性损益

经常性

经常性

非经常性

非经常性

笔者更希望对此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能以解释或问答的方式予以指引,便于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能够统一核算方法。

因为此问题虽小,但如果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放开,大幅度超募出现时,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2009年、2010年的那些超募王至今仍有靠募集资金利息或收益支撑业绩半壁江山,甚至有个别经常性损益几乎全部来源于利息收入的。

 

作者单位: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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