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图1上海实业控股与上实发展关系图(2012年末)
上海实业控股对投资物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而上实发展对投资性房地产则采用成本模式。因此,母公司是通过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子公司的报表进行调整以解决双方计量模式的差异。
上海实业控股为收购所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比利时联合银行认为:由于上实发展的投资物业在收购事项后将在上海实业控股财务报表中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平值列账,预期上海实业控股的每股收益将受惠于此等物业的公平值上升而进一步增加。可见,上实发展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也并非“不切实可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1月发布的《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以及2012年8月修订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均规定:同时有证券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当保证境内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得到与境外投资者同等的对待。
而对于类似上海实业控股与上实发展这样母、子公司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情况,也应确保境内子公司投资者与境外母公司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涉及子公司的同一信息。例如,母公司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涉及子公司的信息后,子公司应依照境内投资者的阅读习惯编制相关公告且内容应保持一致,由双方在境内外市场各自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分别在指定媒体同时披露。
2009年8月27日,上市不久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建筑”,股票代码601688)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计制度(2009年版)》,规定“各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确需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需报股份公司批准”。
中国建筑通过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海外发展”,股份代号00688)53%的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由于中国海外发展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因此中国建筑也是通过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中国海外发展的报表进行调整以解决母、子公司计量模式的差异;但却是将子公司已经持续可靠取得的公允价值“调整”为历史成本。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年末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后,2012年末,中国建筑仅中国海外发展一家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便已达到191.83亿元(表2)。由于中国建筑还以“中建地产”的名义从事除“中海地产”品牌以外的房地产业务,其招股说明书曾披露中建地产在北京、上海、长沙、武汉等地拥有“可观的持有型物业”。因此在境内上市公司中,中国建筑不仅是目前投资者已经了解的“规模最大房屋承建商”,也可基本确定是拥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金额最高的公司。
表1 中国海外发展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及所占资产的比重
单位:元(港币)
日期 |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
资产总计 |
比重 |
|
7,747,599,000.00 |
114,117,393,000.00 |
6.79% |
|
14,053,675,000.00 |
162,248,401,000.00 |
8.66% |
|
17,765,372,000.00 |
175,975,423,000.00 |
10.10% |
2012年12月31日 |
23,657,327,000.00 |
229,824,688,000.00 |
10.29% |
数据来源:中国海外发展相关定期报告
表2 中国海外发展与中国建筑的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
日期 |
中国海外发展投资性房地产 |
中国建筑投资性房地产 | |
公允价值 |
账面原值 |
账面价值 | |
|
6,821,605,967.52 |
5,088,866,000.00 |
4,421,087,000.00 |
|
11,958,693,667.75 |
9,215,521,000.00 |
8,225,004,000.00 |
|
14,402,387,080.40 |
9,185,650,000.00 |
8,133,421,000.00 |
2012年12月31日 |
19,182,543,597.95 |
12,808,959,000.00 |
11,566,524,000.00 |
果不考虑冲回CAS下投资性房地产所计提的折旧,自中国建筑上市以来,仅中国海外发展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中国建筑利润总额的比重便均在8.62%以上,如果再加上“中建地产”因素,该指标势必更高(表4)。而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本应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财务影响。
表3 中国海外发展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所占净利润的比重
单位:元(港币)
年度 |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比重 |
2009年度 |
1,319,532,000.00 |
7,468,928,000.00 |
17.67% |
2010年度 |
1,989,004,000.00 |
12,373,151,000.00 |
16.08% |
2011年度 |
3,020,016,000.00 |
15,025,390,000.00 |
20.10% |
2012年度 |
3,650,820,000.00 |
18,722,221,000.00 |
19.50% |
数据来源:中国海外发展相关定期报告
表4 中国海外发展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中国建筑利润总额的比重
单位:元
年度 |
中国海外发展 |
中国建筑 |
比重 |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利润总额(注) | ||
2009年度 |
1,161,821,535.36 |
12,884,137,000.00 |
9.02% |
2010年度 |
1,692,503,173.72 |
19,640,389,000.00 |
8.62% |
2011年度 |
2,448,326,971.20 |
25,892,166,000.00 |
9.46% |
2012年度 |
2,960,267,397.00 |
30,160,934,000.00 |
9.81% |
数据来源:中国海外发展与中国建筑相关定期报告
注:由于母、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并不一致,故而此处以中国建筑的(税前)利润总额,而非(税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分析对象。
中国建筑将经营业务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房地产开发与投资、设计勘察及其他等五个报告分部。由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经营分部的营业利润中未包含原本可以提供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对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各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也造成了重大影响。
表5 中国建筑各报告分部营业利润
单位:元
报告分部 |
2009年度 |
2010年度 |
2011年度 |
2012年度 |
房屋建筑工程 |
13,470,034,000.00 |
19,042,140,000.00 |
28,138,389,000.00 |
13,080,189,000.00 |
基础设施 建设与投资 |
3,326,779,000.00 |
4,919,098,000.00 |
6,251,962,000.00 |
4,048,158,000.00 |
房地产 开发与投资 |
13,221,778,000.00 |
19,024,661,000.00 |
21,708,031,000.00 |
15,244,562,000.00 |
设计勘察 |
965,525,000.00 |
1,299,593,000.00 |
1,439,964,000.00 |
567,130,000.00 |
其他 |
711,889,000.00 |
489,027,000.00 |
614,930,000.00 |
485,293,000.00 |
同样是母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子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还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股票代码600036)及其所控制的永隆银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远洋”,股票代码601919)及其所控制的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远太平洋”,股份代号01199)。
1、招商银行与永隆银行
招商银行披露其“投资物业主要为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的出租物业以及本行位于深圳的总行大楼部分出租或待出租单位”,永隆银行则表示:公平价值的估计是由独立测量公司——韦坚信产业测量师行中具有香港测量师学会会士资历以及对估值物业的所在地点及类别有近期估值经验的人员,以投资估值方法将净租金收入资本化,再以比较估值方法(如适用),与相关市场事务数据作比较而厘定。
招商银行由于同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3968),其历年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均根据IAS40第79段的规定,披露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因此招商银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也并非“不切实可行”。但由于CAS3并未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因此招商银行部分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仅在境外市场披露,而未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表6 招商银行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
日期 |
按照CAS与IFRS计量 |
按照IFRS披露 | |
账面原值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
|
531,000,000.00 |
394,000,000.00 |
1,040,000,000.00 |
|
2,594,000,000.00 |
2,406,000,000.00 |
2,860,000,000.00 |
|
2,474,000,000.00 |
2,171,000,000.00 |
2,790,000,000.00 |
|
2,334,000,000.00 |
1,946,000,000.00 |
2,441,000,000.00 |
|
2,175,000,000.00 |
1,710,000,000.00 |
2,603,000,000.00 |
2012年12月31日 |
2,207,000,000.00 |
1,638,000,000.00 |
3,436,000,000.00 |
数据来源:招商银行相关定期报告
自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招商银行历年分别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两份财务报告中,净利润与净资产均不存在差异,这也被认为是验证了内地准则与香港准则等效的成果。但如果“等效”是通过将原本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公允价值“调整”为历史成本,并不利于我国参与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只有进行“实质”趋同和发展,才能提升企业会计准则的公认性、权威性和实务可操作性。
2、中国远洋与中远太平洋
中国远洋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而中远太平洋则披露其“投资物业始初以成本(包括相关交易成本)计量。始初确认后,投资物业按公允值列帐。公允值乃根据外聘估值师进行的估值计量”。可见中国远洋同样是将子公司已经持续可靠取得的公允价值“调整”为历史成本,通过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中远太平洋的报表进行调整以解决母、子公司计量模式的差异。
由于中国远洋同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1919),在其分别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两份财务报告中,均采用了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两份财务报告中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值却并不一致,相应地账面价值也出现了差异(表7)。在中国远洋历年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也同样根据IAS40第79段的规定,披露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表7 中国远洋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
日期 |
按照CAS计量 |
按照IFRS计量 |
按照IFRS披露 | ||
账面原值 |
账面价值 |
账面原值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
2007年12月31日 |
425,612,195.23 |
345,913,600.32 |
451,310,000.00 |
340,377,000.00 |
945,595,000.00 |
2008年12月31日 |
530,704,542.91 |
424,555,371.66 |
444,628,000.00 |
328,901,000.00 |
677,717,000.00 |
2009年12月31日 |
795,820,000.96 |
658,383,045.25 |
597,543,000.00 |
465,517,000.00 |
1,392,797,000.00 |
2010年12月31日 |
814,013,235.93 |
635,903,991.33 |
608,380,000.00 |
443,271,000.00 |
1,877,769,000.00 |
2011年12月31日 |
828,697,790.32 |
621,690,534.35 |
673,690,000.00 |
478,702,000.00 |
2,117,707,000.00 |
2012年12月31日 |
879,575,996.50 |
626,250,842.22 |
713,457,000.00 |
475,591,000.00 |
2,221,604,000.00 |
2010年财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文件)时表示:IASB通过年度改进项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改,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并进行追溯调整。认为此举有效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
在中国远洋披露的两份财务报告差异调节表中,2011年度尚有一项“境内外因固定资产成本基础不同之差异”,导致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并不一致。2012年度该因素已消除,在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中国远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均已实现一致;但两份财务报告中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值与账面价值仍然存在差异。
四、结论
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文件)中要求:“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特别要关注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因此,在现阶段如果母、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存在差异,采用成本模式的一方变更会计政策又“不切实可行”,那么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就可以具有差异性;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一方不应转为成本模式。通过将子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已经采用的公允价值“调整”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历史成本,虽然与变更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但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影响却相同,并不能为其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也不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
作者为本刊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