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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内容文号:沪会协〔2022〕33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22-07-19 10:35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71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2271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市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审核认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市注协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七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年初向市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八条  市注协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将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在行业内公示程序,并开展定期考核。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市注协评估,认可其继续教育学时。中注协会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将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第九条  事务所(总所)有内部培训资格并在上海设立分所的,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分所应当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方注协报备。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总所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的课时证明材料,报市注协确认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三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三)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市注协认定。其中,并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市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1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经市注协批准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市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市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暂缓通过。

对于外省市转入的注册会计师,须由转出地方协会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市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2007212日发布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会协〔200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