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中心 >> 考试政策

《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管理办法》(财考办[2001]174号)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5-20 17:30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文书立卷和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第十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国考办负责各地方考办考试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地方考办要重视和加强考试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考试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考试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各地方考办要指定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管理考试档案。

第六条立卷归档的考试档案应依照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以事项为主,按其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批复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会议在开幕年度立卷;文件在签字年度立卷。

第七条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前期、考试实施及考试后期三个阶段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具体如下:

(一)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机构设立;

(二)全国考办制定下发的有关考试办法、规则、守则和制度,布置考试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考试各环节工作安排、情况通报,上报的免试申请及批复,考生报名软盘资料,考点设置,考场安排,试卷交接保管,监考人员选派,违纪作弊情况记录及处罚文件,合格成绩确认和发放,单科更换全科合格证的申请及批复,考试成绩复核申请及批复。

(四)计算机数据库是记录和查询考生历年考试成绩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保证其完整和安全,如有差缺,应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

第八条管理人员要把相关的文件资料按排列顺序及时立卷、归档,用铅笔依次编写页号,以备查用。

第九条采用计算机进行考试档案管理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张考试档案。

第十条考试档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工作调动,在离职前交接双方须填写交接清单,办清交接手续,以确保考试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各地考办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考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具体见附表。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也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保管期满的考试档案,应填制销毁清单,列明所销毁档案的名称、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地方考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公告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