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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8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12-25 14:32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沪会协〔201236号)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19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会协〔201937号)的要求,协会于20197月中旬至10月中旬组织实施了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19年,协会对60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共检查事务所2019年出具的业务报告545份,其中企业单位年报审计报告357份、事业单位年报审计报告17份、专项审计报告109份、验资报告62份。分别对9家事务所及18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其中对6家事务所、1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2家事务所、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1家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

二、检查内容及结果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等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坚持帮扶提升职业化水平,促进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019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共60家,一是部分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4家;二是合伙人(股东)专项检查评估中发现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3家;三是受到投诉举报反映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4家;四是2018年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事务所2家;五是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38家;六是随机抽取的事务所9家。

此次被检查事务所多为中小所,检查情况表明,大部分事务所能执行审计准则,防范系统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但同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对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重视不够,风险导向审计流于形式等问题;部分事务所存在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足和审计取证不充分的问题;极个别事务所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等问题。

三、行业惩戒情况

本着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行业惩戒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对9家事务所、18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惩戒,具体如下:

(一)上海伟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伟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在明知被审计单位为满足银行贷款审批要求,对重要事项财务会计处理进行违规处理、会计报表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的情况而不予指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不实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伟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关长军、王佳伟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国信(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国信(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提交不实检查资料。该所未在业务清单中完整记录出具的业务报告信息,部分业务收入发票也未以事务所名义开具,向协会提交了不实业务清单,且至今未能提交真实完整的业务清单、相关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

2.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章由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该所公章由罗某锋保管,且包括首席合伙人殷辉、合伙人张文渊在内的7个注册会计师章也均由罗某锋保管,仅1个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章由其本人保管,而罗某峰并非注册会计师。罗某锋直接取用事务所公章及殷辉、张文渊的注册会计师章、签字章,在审计报告上签章,并在殷辉、张文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发了部分审计报告。

3.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注册会计师殷辉、张文渊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对存货、预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资产负债表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国信(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殷辉、张文渊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非事务所在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工作底稿编制人员非事务所在职人员,未见注册会计师执业痕迹。

2.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预付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表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等损益类科目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威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孙丘、郑承明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上海汇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汇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提交不实检查资料。由于审计工作取证不足,工作底稿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该所为规避检查,隐藏了部分审计报告,向协会提交不实业务清单。后经沟通提醒,该所向协会重新整理提交完整业务清单。

2.存在异常函证信息。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工作底稿中的函证回函地址并非该所联系地址,且相关函证未附快递回单,也无亲函说明,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

3.审计报告意见不恰当。在抽查的某散热器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检查中,发现审计报告正文披露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是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三标题为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但声明内容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附注四重要会计政策中出现非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政策,如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于实际发生时确认、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等。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混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不恰当。

4.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对存货、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表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等损益类科目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5.审验程序及审验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验资报告意见。在抽查的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变更验资报告的检查中,发现银行对账单反映,新增实收资本45,000万元由被审验单位自201956日至510日分5次缴入,其中前4次每次缴款10,000万元,资金路径分别为当日以投资款名义缴入,次日即以往来款名义转出;银行询证函回函信息反映,截至2019510日被审验单位账户余额为5,021.21万元。工作底稿中均未就该疑似资金抽逃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验程序,报告出具前的复核记录未就该情况提出疑义,验资事项说明中也未对实际资金流向进行披露,在验资报告正文中作出了审验截止日实收资本为55,000万元的审验结论。

6.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专项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某医药科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某流体科技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2份专项审计报告的检查中,发现工作底稿中仅有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及部分复印取证的资料,未见执行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未见注册会计师执业痕迹。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汇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茂军、李小鹏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提交不实检查资料,隐藏报告数量较大。由于审计工作取证不足,工作底稿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该所为规避检查,隐藏了部分审计报告,向协会提交不实业务清单。后经沟通提醒,该所向协会重新整理提交完整业务清单。该所以咨询服务名义隐藏鉴证报告共计162份,其中:隐藏财务报表审计报告120份、验资报告13份及专项审计报告29份。

2.未执行审计程序,直接出具审计报告。该所在向协会提交完整业务清单后,才开始打印整理装订上述162份隐藏报告的工作底稿。截止2019916日,该所已完成85份工作底稿的整理装订,另77份尚在整理的过程中。已装订的85份工作底稿中仅见程序表、审定表,未见取证资料。

3.两份不同的审计报告使用同一文号。在上述已完成整理的85份工作底稿中,发现重复使用报告文号的现象。同一报告文号分别为某科技公司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

4.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工作底稿仅见归档目录、复核表、风险评估表、审计程序表、审定表、记账凭证检查情况表及被审计单位审定前报表,在未见执行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5.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专项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某外籍人员子女学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计报告的检查中,对涉及企业所得税调整的工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未见实施审计程序。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秀梅、杜惠玲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上海鼎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鼎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提交不实检查资料。由于审计工作取证不足,工作底稿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该所为规避检查,隐藏了部分审计报告,向协会提交不实业务清单。后经沟通提醒,该所向协会重新整理提交完整业务清单。

2.无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检查发现,某投资控股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见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在未见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未见获取任何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未见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等工作底稿,未见执行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其余可见工作底稿的科目,工作底稿仅见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未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无法支持出具的审计报告。

4.编制内容虚假的工作底稿。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发现存在编制内容虚假的工作底稿。如存货的工作底稿中,对14家被审计单位的计价测试表,除单位名称不同,所有测试的内容、数据完全相同,且“抽查品名及规格”一栏均为空白;长期待摊费用中,6家被审计单位的检查情况表,除单位名称不同外,所有抽查的凭证日期、凭证编号、业务内容、金额等内容均相同。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持出具的审计报告。

5.审计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专项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某制药公司2018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审计报告的检查中,发现审计报告正文中引用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相关文件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均已废止,且报告中披露的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与现行规定不符。此外,注册会计师除获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研发项目情况资料、加计汇总研发费用之外,未见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鼎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仁涛、蔡晓燕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七)上海力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力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关注重要的会计、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2.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专项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某科技公司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某工程公司企业换汇成本审查专项审计报告等2份专项审计报告的检查中,发现工作底稿中除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外,未见任何查验过程、说明或取证,未见注册会计师执业痕迹。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力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庞云华、李春芳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八)上海翰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翰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提交不实检查资料。由于审计工作取证不足,工作底稿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该所为规避检查,隐藏了部分审计报告,向协会提交不实业务清单。后经沟通提醒,该所向协会重新整理提交完整业务清单。

2.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中,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关注重要的会计、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翰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席静、张美菊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九)上海诗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对上海诗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如下问题:

1.提交不实检查资料。由于审计工作取证不足,工作底稿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该所为规避检查,隐藏了部分审计报告,向协会提交不实业务清单。后经沟通提醒,该所向协会重新整理提交完整业务清单。该所隐藏的3份审计报告,均由某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人员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初稿,再由该所出具审计报告。该所在向协会重新提供业务清单后,从上述证券所上海分所获取工作底稿,并直接涂改底稿上的事务所名称及编制人员姓名为该所信息,提交给协会检查。

2.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关注重要的会计、审计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给予上海诗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顺林、陶云芳训诫的行业惩戒。

(十)向10家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将受到行业惩戒及事务所内部治理、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10家事务所列入整改范围。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对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责成事务所限期整改、组织整改情况核查;二是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进行约谈、强化培训等。对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列入整改范围并收到整改建议书的事务所,以完成约谈、限期整改,且整改情况核查合格并完成强化培训视为完成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视情况对相关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

特此通告。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