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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工会委员会例会制度
内容文号:沪注会行工〔2014〕3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5-21 16:50    

为规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工会委员会例会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坚持集体、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根据行业党委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部署,讨论制定行业工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研究解决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研究行业工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及其他有关行业工会工作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

(三)讨论研究行业工会的重要文件、报告、规章制度,讨论确定会员(代表)大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议程、议题及有关重要事项。

(四)审议行业工会经费预、决算和重大经费开支等有关  事项。

(五)其他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宜。

二、会议组织

(一)工会例会一般由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工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工会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除临时召集外,工会例会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议题应逐项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工会例会的组织实施,有关会议材料的制发和归档,会议议题、会议形式及会议时间等方案的拟制,报工会主席确定后方可进行。

(五)工会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工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会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工会委员,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工会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六)工会例会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工会例会纪要。

三、会议纪律

(一)工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工会例会时,应当在会前请假。

(二)参加、列席会议的工会委员及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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