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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内容文号:沪注会行党字〔2017〕47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5-21 16: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纪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行业纪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和行业党委的各项决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纪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业纪委讨论重大事项。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行业纪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无法按本规则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时,纪委书记可随机处置并及时向行业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讨论制定行业纪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委、行业党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研究解决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讨论研究行业纪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讨论通过行业纪委的重要文件、报告、规章制度,讨论确定行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等主题会议的议程、议题及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讨论决定促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讨论确定行业纪检重大活动安排。

第八条  其他应由行业纪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行业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纪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行业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行业纪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涉及行业纪检工作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纪委委员,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纪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纪委会议的议题应由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由行业党委办公室汇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准备,以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议题应逐项讨论,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三条  纪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行业纪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纪委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纪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

第十八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纪委委员及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行业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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