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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内容文号:沪注会行党字〔2017〕47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5-21 16: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行业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行业党委统一领导,行业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事务所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  党风廉政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对本事务所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第六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事务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内容

第八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加强在专业领域的廉政文化建设,严格按照诚信、客观和公正的原则,确保党员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履行保密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第九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要监督、纠正接受客户赠送礼品,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党员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客户反映的问题不推不拖,认真办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切实贯彻

第十一条  广大行业党员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做到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年度考核、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等活动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行业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情形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行业党委、行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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