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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考核和经费补贴办法
内容文号:沪会协(2015)11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5-04-22 16:38    

2011530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5211日第一次修订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工作的质量考核和管理,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和补贴的对象为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在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以下简称“内训资格事务所”)。

第三条 对内训资格事务所的考核内容:

(一)具有执业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包括:

1.完善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出勤记录;

2.全面的考核措施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3.完善的培训支持系统;

4.完善的授课反馈、评价系统;

5.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场地和设施。

(四)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具有稳定的师资(包括一定数量的外聘师资)队伍,对授课老师具有定期培训制度。

(五)制定及组织实施内部培训计划,并报协会备案:

1.内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老师、培训时间、考核方式等;

2.培训内容应针对本所特点,突出重点、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3.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组织开展分层次的培训;

4.内部培训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改的,及时报协会备案。

(六)支持和按计划选派注册会计师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协会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包括:

1.参加中注协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

2.参加协会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3.参加协会举办的注册会计师岗前培训;

4.参加协会规定的其他培训。

(七)做好年度注册会计师与所内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的课时统计和核对工作,并报协会备案。

(八)将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进度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最大更新周期为1个月。

(九)对年度注册会计师与从业人员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和总结,包括:

1.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2.培训日常管理的实施情况;

3.培训效果的考核情况;

4.培训工作的总结。

第四条 内训资格事务所完成年度对注册会计师与从业人员的内部培训计划,按照事务所申报、协会考试培训部审核和秘书长批准的程序,由协会分别给予适当的教育经费补贴。

第五条 协会对内训资格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教育经费补贴标准和计算依据:

(一)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者,教育经费补贴标准为协会每年度每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委托培训经费的100%

(二)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考核合格人数的计算公式:

内训资格事务所上年度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及考核合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实际参加中注协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实际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教育经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

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考核合格人数×协会每年度每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委托培训经费的100%

第六条 协会对内训资格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教育经费补贴标准和计算依据:

(一)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效人数,教育经费补贴标准为协会每年度每名从业人员委托培训经费的100%

(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效人数按所内从业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与所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人数孰低计量;

(三)教育经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效人数×协会每年度每名从业人员委托培训经费的100%

第七条 协会给予内训资格事务所的教育经费补贴,应坚持专款专用,确保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以下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在 “事务所年度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及考核合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统计之列:

(一)在境外(含港、澳、台)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休生育产假的;

(三)因疾病无法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当年7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限定时间整改,并酌情调减教育经费补贴;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考核年度的教育经费补贴资格,直至注销其持有的内训资格事务所资格。

第十条 内训资格事务所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评审后给予表彰并进行工作交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