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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工作考评办法
内容文号:沪会协[2012]36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2-10-08 11:01    

 

2012428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提高财会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事务所的财会工作考评,是指协会按照本办法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工作考评表》的具体内容和考核标准,经过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确定事务所财会工作的优劣。考评类别从高到低依此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考评后获得优秀和不合格的事务所除了在财务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和批评外,其考评结果将通过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第四条 事务所的财会工作考评工作,由协会每年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事务所单位财务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等);

(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正确,是否符合财政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年度、季度决算报告编制及时性、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会费(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的交纳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审的程序

协会在开展考评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事务所中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考评。考评组应由不少于三名考评人员组成。考评采用事务所自评和考评小组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自评阶段由各参评事务所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工作考评表》所列项目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及相关的说明,结合本所上一年度的实际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并填列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协会。

考评小组复查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考评组成员按各事务所填报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工作考评表》进行初步审核。

第二阶段:由考评组成员根据第一阶段审核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并作最终评分。

第七条 考核、评审(或复审)的标准

(一) 事务所财会评比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按各项评比内容计分,达到标准给全分,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扣分。各项指标的得分数相加为评比总得分。

(二) 评比得分以70分为合格线,在合格单位中按总得分的高低顺序设立10名优胜奖,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三)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为不合格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1.有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行为的;

2.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会控制制度、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后果的;

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失实的;

4.年度决算报告审计方和被审计方有串通舞弊行为的;

5.一年内在市财政、协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考评检查工作要求

(一)考评组在实施考评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考评检查工作的要求,不得妨碍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 考评组对被考评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三) 对实施考评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协会。

(四) 被考评事务所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交考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为考评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九条 考评检查人员要求

(一)考评人员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和协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二) 考评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系考评对象或者系考评对象的家属;

2.与考评对象有利害关系;

3.与考评对象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考评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新设事务所自设立之日起满一年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财务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   2007年印发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工作评比办法(试行)》[沪会协(20079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工作考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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