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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知
内容文号:沪会协〔2023〕20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23-04-14 14: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

(二)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三)在同一事务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的;

(四)因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注册会计师为党员的,转所时同步转接党组织关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和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毕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到暂停执业的处罚,且处于暂停执业期间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为该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或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代管期限从退工之日算起,最长为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协会将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符合协会代管的情况

1.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未确定转入事务所的;

3. 所在事务所已办理终止手续,注册会计师仍未办理转所手续的,其注册关系自动转为协会代管状态。

4.协会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二)转协会代管应当提交的材料

凡转为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办理代管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转出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注册会计师印章;

4.转出事务所出具的退工单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

5.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应当先完成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四、申请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同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转所申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转入本市事务所、分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因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代替《转所申请表》,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因事务所跨省迁移需批量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代替《转所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应当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二)转往外省市事务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应当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4.注册会计师印章。

五、转所操作流程

(一)纸质材料流转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本人签字(盖章)的《转所申请表》送交转出事务所,经转出事务所同意,由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统称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转出事务所公章后,再送交转入事务所,转入事务所同意的,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转入事务所公章。若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尚需转出地省级协会审核同意。转出事务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具有上述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协会,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事务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事务所。

2.在转入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转所申请材料报送转出地省级协会。

3.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在转入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重新确认。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站中的操作步骤

申请人应当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转所申请,经转出事务所及转入事务所审核同意。若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尚需转出地省级协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审核同意。

(三)协会审查转所申请材料并办理转所事宜

1.工作日接收并审查转所申请材料;

2.按照《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转所条件的,协会在《转所申请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返还《转所申请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

4.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六、新设事务所和事务所跨省迁移的有关规定

(一)新设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事务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二)事务所跨省迁移的,不随事务所迁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事务所办理迁移手续前办理转所手续。事务所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事务所迁移手续。事务所迁移后,注册会计师一并转入迁入地事务所。

七、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事务所的,经转出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事务所执业。

八、调解转所的情形

(一)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投诉。协会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二)自协会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申请转所的情形外,协会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九、事务所授权签署有关意见等事项的备案

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授权该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被授权的其他负责人须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协会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协会备案。

十、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和事务所应当配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撤销、注销注册事宜

(一)由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在代管期内如果与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应向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3),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以及该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三)由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代管期限已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协会将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四)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或依法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事务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交回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由协会办理撤销并注销注册手续;

(五)注册会计师因故去世的,事务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交回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由协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十一、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公布

协会每月一次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协会将涉及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一并予以公布。

本须知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知》(沪会协〔20216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doc

附表2:《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docx

附表3:《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