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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单位营业税筹划分析

2010年第2期    作者:朱静芬    阅读(16170)

【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 查看本期目录

 

1.应税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了充分享受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演出企业应该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此外,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能免税、减税。

案例一:A演艺有限公司,既从事演出活动又兼营销售音像制品。2009年第三季度,该公司共发生演出收入600万元,其中境内、境外演出收入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销售音像制品收入300万元,其中境内外销售的音像制品收入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若不分开核算,则该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的演出收入的营业税为600×3%=1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3%=39(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0×25%=150(万元)。

2)若分开核算,只针对国内的演出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3%=6(万元)。只对国内销售音像制品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100×13%=13(万元)。而企业所得税会由于少缴纳营业税而增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00 +12)×25%=153(万元)。

通过分开核算,该有限公司节省营业税12万元,少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因此,筹划后该企业可以少缴纳税收总额35万元。

2.转变业务流程适用低税率

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因此,娱乐行业单位要有效转变业务流程,就低适用税率。

案例二:B娱乐公司经营一个音乐茶座,按照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假定每月营业额为20万元,适用税率10%,那么每月要缴纳的营业税为20×10%=2(万元)。如果将茶座改为“围棋茶座”,在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基础上,还提供围棋、棋谱,设置棋类图书阅览室,定期举办围棋比赛和文化沙龙,邀请名人讲棋;在环境背景布置上以围棋为特色,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通过自身经营业务性质的转变,并获得了体委的资质认可,与税务机关协商而被认定为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从而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因此,调整后的营业税为20×3%=0.6(万元),减少1.4万元,每年可以节约16.8万元的税收。营业额越高,节省的税收更可观。

有人可能会问虽然茶座转变身份后享受了低税率,但因此要支付装修、举办比赛和文化沙龙等费用,付出的成本相对于获得的收益是否合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些投入可以产生以后长期的税负减轻,此外,由于茶座的经营特色可能会吸引更多围棋爱好者,从而进一步扩大营业额,具有开源与节流的作用,达到可持续发展。

3.有效分解营业额

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大部分是经营双方面商议的结果,从而营业税计税依据(营业额)弹性很大,节税余地也较大。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 不仅可以降低应纳税额,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或者采取有效分解营业额,达到节税作用。

案例三:C文化展览公司某月在某展览馆举办动漫博览会, 共计吸引了500 家客户参加,收取参展费5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支付给展览馆的租金。该文化展览公司举办博览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 适用税率5 %

1)如全部参展费先交给公司, 然后由公司向展览馆支付租金, 则公司营业额为500 万元,应纳税额= 500 万元×5 % = 25 (万元)。

2)如客户分别向公司和展览馆缴费,公司由于实际收到300万元,营业额为300 万元。应纳税额= 300 万元×5 %= 15 (万元)。从而节税10万元。可见,方案二比较好,但对于展览馆来说, 它的工作量提高了,因此公司要适当给予回报。

4.兼营销售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四:如D报业集团下属一个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从事娱乐业,设立卡拉OK歌舞厅、保龄球馆对外提供娱乐服务。某年5月份,该宾馆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和餐厅收入200万元,卡拉OK歌舞厅和保龄球项目营业收入100万元。该宾馆所在地娱乐业税率为18%,服务业税率为5%。

1)如果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兼营项目,则所有收入一并计税,并按两个营业项目中税率最高的娱乐业计税。应纳营业税为:(200100)×18%=54(万元)

2)如果该宾馆分别核算,则分别按各自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计算缴纳。应纳营业税为:200×5%+100×18%=28(万元)   

可见,将营业项目分开核算,可节税:542826(万元)。
    5.
混合销售巧立合同

混合销售是企业在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同时,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案例五:E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0月份,将办公楼某层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8万元(含水电费),其中每月电费0.5万元,水费0.3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8×5%=0.9(万元)。由于水电费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相应转出,金额为0.5×17%+0.3×13%=0.124(万元),最终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为1.024万元。

为使企业收益最大化,我们换个思路去操作,对该企业经营行为重新进行筹划。让该企业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金和水电收入分别核算,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并约定当月租金收入17万元,电费收入0.6万元,水费收入0.4万元。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合计0.88(万元):其中营业税为17×5%=0.85(万元),增值税:(0.4×13%+0.6×17%)-0.1240.03(万元)。节约税收0.144万元,可见第二个方案优于第一个方案。第二个方案优势在于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使水电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6.改变营业性质

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那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价款,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纳营业税。

案例六:F图书公司将其所属的一家书店出租,该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某员工以年租金100万元取得10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该员工享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因此图书公司针对出租书店的业务每年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共应缴纳税款17(万元)。

如果书店要求该员工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不签订租赁合同,把书店作为图书公司的内设机构,将租金改为管理费名义上缴,则不交纳营业税。该图书公司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8.6万元。且房产税可以让该员工承担,以管理费形式上交图书公司,公司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有效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

7.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 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考虑,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降低税收负担。

案例七:某出版社参加2009年某书展,委托G设计布展公司设计布展,并与G设计布展公司签订布展设计与施工服务合同,服务期限1个月,合同规定总金额为80万元,合同签订时预付10万元,合同期满共支付70万元, 其余10万元于2个月内支付完毕。在合同期满时G设计布展公司按对方要求开具80万元发票。由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时虽然G设计布展公司10万元还未收到,应纳营业税额为80×5 %= 4(万元)。但如果按照实际收到款项开具发票,可以使未收到的10万元应纳税收延迟确认,当时应缴纳营业税额为70×5 %= 3.5(万元),其余10万元的营业税2个月后支付, 从而取得货币时间价值, 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在收到全部价款后再开具发票,这时享受到全额营业税的资金时间价值。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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