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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质量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09-29 13:56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核心原则(2012)》中对“财务报告与外部审计”作为必要标准进行了要求,而银监会也于2010年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但如何提高商业银行外部审计质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的定义与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接受的由外部机构开展的审计一般可分为由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审计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社会审计。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将外部审计定义为“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在本文中,对外部审计的定义与“指引”中的定义相同。

从接受外部审计的范围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也意味着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都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银监会2015年年报及对外公布的监管指标,截至2015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类型有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邮政储蓄银行。上述金融机构总数为4261,总资产199.34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费用构成了外部审计行业的重要来源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的开展情况

总体看,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外部审计质量较好,但也存在不足,需进一步完善。而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质量需重点关注。

一、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外部审计质量较好。()主要银行外审机构高度集中。我国17A股上市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60%以上,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除刚上市的江苏银行年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余银行的外审机构均为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大”),即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所设机构。()建立了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内外部机制。一是财政部与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不超过5年。据此,5家大型银行近年来分别对外审机构进行了重新选聘,虽然重新选聘的外审仍然是“四大”,但此举引入了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家银行长期固定审计师而可能带来的独立性下降问题。二是外审机构通过内部制度安排确保独立性。三是各行在外审机构选聘、审计质量评估、非审计服务选择时,将独立性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单独评估。()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审计工作。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对某些风险较为集中的领域提高抽样覆盖率,有的外审机构对关注及不良类贷款与融资平台类的样本选取达90%以上。()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基本到位。“四大”等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银审沟通较为充分,银行重视审计结果。

二、外审机构履职也存在不足。()有的独立性不强。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对外审机构选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制度约束。()有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有的审计质量不高。受部分项目审计费用偏低或自身能力偏低等因素影响,有的外审机构审计方案制定不科学、覆盖面不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人员配备紧张,存在审计时间较短、符合性测试流于形式、实质性测试抽样比例不足、重要会计事项被忽略等问题。()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仅仅认为是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外部审计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提升作用认识不足,把收费多少放在作为选聘外审机构首要考虑的因素。对外审机构的委托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不科学,影响了所选聘的外审机构的品质。

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外部审计的监管要求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补充的监管模式,接受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在政府监管中,司法部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计署等都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质量进行监管,行业自律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中国银监会对加强与外审机构的沟通联动进行了有益尝试。

一、出台了相关制度。一是2010年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明确了董事会对外部审计的最终责任,并对审计委托、审计质量控制、终止审计委托、与外审机构沟通、审计结果利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二是2011年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委托外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积极配合外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单方面终止审计委托要向监管部门报告原因等内容。

二、在日常监管中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联动与评估。一是加强工作联动,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监管工作的补充作用。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时,会举行与外审机构的会谈,了解其对相关业务的审计情况,向其介绍监管政策及需关注的重点,指导抽样重点,引导其服务于监管中心工作。二是了解银行审计委托的程序和标准,并对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但从效果看,外审机构较少主动、直接向银行监管机构汇报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外审机构预警银行风险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

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管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和传统企业相比具有较高的杠杆率,如经营失败会导致更大的负外部性,对经济乃至社会的影响更大,应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审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可考虑建立外审机构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操守好的外审机构纳入“白名单”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外审机构时优先在名单中选择。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业务差异较大,可按照大型银行与股份制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维度进行名单管理。此外,建立外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外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审计及其他咨询服务。二是持续加大对各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质量评估力度,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此外,可考虑建立与外审机构定期双方会谈的机制,听取外审机构的审计发现,多渠道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问题,更好地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监管的补充作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加强对外部审计的质量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建立完善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外审机构委托程序,防止出现管理层控制外审机构聘任的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审计报告,并加强与外审机构的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外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保密性、独立性、专业胜任等相关维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价体系。审计委员会要定期审阅外部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情况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三、外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监管机构的配合,并持续提升自身胜任能力。外部审计机构特别是中小型的机构应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与胜任能力。已经聘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审机构的,应与委托机构充分沟通,并注意积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经验与审计专才,逐步形成在中小银行或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分领域的审计优势,不断发展壮大自己。此外,外部审计机构要增强与监管部门沟通的主动性,及时反馈发现的风险问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防范自身的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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