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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文号:沪会协〔2016〕38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6-06-24 17:01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和《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沪会协[2012]36号)的规定,本市将于7月起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本次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认真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深入贯彻行业“创新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充分利用第一轮系统风险检查的成果,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和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机制,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事务所的帮扶力度,促进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同时,要根据《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工作方案》等,以执业质量检查为抓手,加大对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检查力度,推进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综合治理,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二、检查对象

2016年事务所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对象主要是:

1.部分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成立时间201411日至20141231日);

2.有涉嫌采取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或反映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事务所;

3.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

4.最近检查周期内(5年)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

5.在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中存在问题的事务所;

6.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事务所。

2016年我会将对58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继续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和“五个并重”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情况

根据日常监管和以往检查了解的情况,结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查找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执业准则的情况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重点关注:一是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是否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形;二是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领域和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进行了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三是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四是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二)检查范围

检查业务报告的范围以2016年度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必要时可以延伸至以前年度。

要加强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投诉举报、频繁转所、高龄注册会计师以及出具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检查。同时,加强在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注册会计师检查。

四、检查人员及检查纪律

本次执业质量检查人员主要由本会第四批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人员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五、具体要求

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对于提高执业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管理层应予以重视,向所内员工传达检查工作要求,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为配合本次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请各有关事务所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对本所2016年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查,做好自查工作记录及自查报告,并于78日前将自查报告(附件2)的纸质和电子版上报监管部。电子版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shcpa.org.cn)后台管理系统,点击“通知管理”栏目,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监管部,文件名为“XX事务所2016年度自查报告”。

(二)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被检查事务所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组织注册会计师等人员到场,并按照检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通知附件1-事务所名单.docx

附件2通知附件2-自查报告模板.zip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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