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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事会制度
内容文号:沪会协〔2019〕21号

信息来源:【上注协】     发布时间:2019-06-10 14:01    

2019410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监督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监事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第三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较高的职业水准、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熟悉行业管理、行业党建、行业纪检等各方面工作,能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出谋划策;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受到刑事处罚。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已有理事人选的事务所中产生。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七条  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监事会有权取消其监事资格:

(一)在任期内,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两次及以上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

(四)不在本会注册的或离开与本行业相关工作岗位的。

第十条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监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负责人、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指三分之二、二分之一,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9410日起执行。